第七章财政管理(第9/20页)

奏报止于1571年。尽管王毓铨认为后期的数字有夸大的成分〔96〕。但实际上是少报了。1549年,户部尚书潘璜指出十多年来没有一个边镇曾经奏缴过屯田子粒〔97〕。1570年庞尚鹏被派去调查屯田时,他发现在许多地方册籍上有生产定额,而田中却无屯丁耕作〔98〕。尽管后来张居正加强了对军屯的管理,但在1575年的私人信件中他承认整顿军屯仍需以时日〔99〕。

军屯的数据不像田赋数据那样由地方定期公布,而是完全建立在官员的奏报上。此外,根据高级官员们的记录也可以得到一些资料,但是这些数据多是停留于表面层次,不具可比性。

很清楚,有明一代,军屯从来没有完全停止过,在原则上,每个军卫至少应该生产出部分口粮。在边境地区,有荒地和军士可以利用,有作为的督抚和他们的文职助手常常组织些屯垦计划。不过,这些计划并不一定完全遵循中央制定的总方针,每个军镇也没有自己的长远方针。军屯的情况因而极端复杂不一。

16世纪时宣府镇将它的大部分土地出租给民户,向他们收租,这些地租被计为军屯子粒〔100〕。在辽东,旗军要操备征进,故以军户内的帮丁、余丁进行屯种〔101〕。尽管军屯原本是单个军户分到固定田土,按人头交纳部分子粒,这种方式在16世纪仍然存在于一些地区,然而按亩收租渐渐通行,最终与正租或田赋没有什么不同。还有的军镇采用了一种集体耕作的方式(营田)。现役军士在空闲时间集体耕种土地,卫所获得全部子粒〔102〕。一些军镇偶尔选择协力耕种(团种),军士在向他们的军卫交纳一个固定的子粒额之后就可以分享余额〔103〕。

很难确知督抚何时开始承认屯军对其屯种土地有永久所有权。但从16世纪中期起,这种做法广泛推行。庞尚鹏在他给皇帝的奏疏中一再主张要更多地承认屯垦者的所有权,以鼓励广开荒地〔104〕。1585年,蓟州总督将一支完整的运输军队转变成一支屯军,分给每个军士20亩土地和一张永久所有权的凭证〔105〕。实际上,为了扩大粮食供应,一支军队就此遣散。

简而言之,军屯在明初决不是有系统的(第二章第三节),在16世纪更非如此。所有各种不同的计划的惟一共同之处,就是它们使得每个军卫有能力生产一部分自己的口粮。当一些军镇的财政机构保持在户部的监督之下时,这些军队实际上同时扮演了地方政府、地主和收税者三个角色。地方分权十分彻底,差异很大,以致国家统计中给出的总数字不过是一种粗略的估计。由不同的部门提交的原始数据即便很准确,但是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

16世纪70年代,朝廷对14个北方军镇的账目进行了彻底的核查。调查团也经常派出。张居正曾亲自下令督抚应增加他们的屯田产量〔106〕。《大明会典》记载了的1578至1579年的岁入子粒额。虽然这一数字可能估计过高,但是不可能再获得更可靠的资料数据了。这些账目表明14个军镇的岁入各类子粒为140万石,还有折色银180000两〔107〕。这个水平大概只有在不多的和平时期,军事长官能够抽出更多的军士屯田时才能达到。

内地各省的情形较为简单,因为它呈现为明显的直线下降。到16世纪晚期,当初指定为军屯的分散的小块土地即使仍然存留下来,也只是生产出小额地租。一般由地方官员征收这种地租,并与正赋合并,用来供应当地的军卫〔108〕。因为这些账目是零碎的,而且财政责任分散,所以由文官们进行征收与分配。在一些事例中,军营所在地转变为农业耕地,并且出租出去〔109〕。在另一些情形中,军士成为地主〔110〕,他们或典或卖他们的屯地,还有人私下将土地出租民户以摆脱应交子粒〔111〕。所有这些都使所谓的全国统计数字变得没有意义。根据《会典》,1579年内地省份的军屯总收入为300万石〔112〕。但是这些数据很可能是抄袭早期的记录。

北边军镇的供应

因为有不同的供应体制,15至16世纪的明朝军队看起来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南京和京师的卫戍部队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供应(与京师通行的作法一样,南京的卫戍部队的费用由南京户部支付,见第七章第一节)。内地省份的卫所由当地州县供应。北边军镇部分自给,但也从北方四省(山东、山西、河南和陕西)和京师得到补给。

1569年,兵部侍郎谭纶记载军队定额通计为3138300名,而实际大约止可845000名〔113〕。后一估计似乎应该比较合理。可以进一步推测北边的服役军士为500000名,马匹至少有100000匹〔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