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政管理(第7/20页)
宫殿营建
从永乐迁都北京到天启末期,宫殿营建一直没有中断。16世纪,所有的木质寝宫和正殿一再毁于火灾。1514、1525、1541、1557、1584、1596和1597年都发生了火灾。差不多每隔十年京师就有必要重建这些宫殿。最具灾难性的火灾发生于1557年。大火持续了二十四个小时以上,烧毁了两座正门和三座大殿。重建工作总共花费了5年时间,一直到1562年秋天才完成〔63〕。其他的营建工程也很难少于两年时间。很明显,工程营建开支数额很大,不可能仅视为偶然性的项目而不予考虑。
工程营建属工部监管,但其他各部也参预其中。例如,在1557年和1596年,户部与兵部都受命从各自银库协济银300000两以助开工〔64〕。另外,工部有权从赃罚银、开纳事例和铸钱中获取资金,并有权截留一部分来自商税、契税和田赋的收入。因此,财政重担影响到所有其他的政府机构和部分省份。
财政事务和供应程序的复杂性使人很难估计每项工程的实际费用。一些经常提到的数额明显地被夸大了。建造于1515年的太素殿据说花了2000万两,但在16世纪能否筹措这样一笔巨大的资金是让人怀疑的。不过杨联陞已经指出实际的费用是200000两,粗心的《实录》抄写者一定将“十”字写成了“千”字,这两个字仅有一笔之差〔65〕。
然而,官方数字也不能说明真实的费用。1515年修建太素殿费银200000两,1585年修建慈宁宫费银150000两〔66〕,1598年修建乾清宫和坤宁宫花费720000两〔67〕,这些数字都是根据北京的现银开支计算出来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忽略了各省供应的建筑材料和劳力。
各项开支中花费最大的项目是木材,它们来自于陕西、四川、贵州和湖广。1558年,仅贵州就奏称本省采木经费之数当用银138万两〔68〕。这个数目也许有一些夸大,因为它是由省里的官员们估计的,而他们有足够的理由强调正是由于这些采办引起了财政困难。1584年,四川受权存留700000两白银的税收来支付木价并运输费用〔69〕。这个数目可能接近实际开销。1557年,中央要求非木材产地的南直隶徽州府供应工木86766根,价值银129314两,另加上运费41640两。这一估算由工部确定,可以从地区税收中扣除。然而,在解运完这项供应后,工部又催解各年欠解料价银138000两,同时又新派大工银30000两。因此,采办已经彻底变成征索〔70〕。
借助于当时其他的记载,对木材的费用可以得出一个更为准确的估计。一份16世纪的记录指出四川的木材每604根就扎成一个木排。每付木排的成本仅是148两,但需要40个人花三年的时间将它运到京师。运费又是2160两,这使得每根圆木在到京之前的平均价值大约为4两〔71〕。1596年的工程用去工木160000根,那么在南方工木每根的价格估计略低于2两白银〔72〕。所以可以推断,一项小的工程可能需要约价值50000两的工木,而一项大工程的工木费用可能轻易地超出了300万两。16世纪大运河的旅行者常常提及水道上挤满了运输皇木的船只〔73〕。在1598年,利玛窦记载,数千名人夫牵挽这些木排,他们一天跋涉五六英里〔74〕。尽管官府对征发来的役夫只给口粮,但运费也是十分巨大。
工程营建中使用的琉璃砖瓦是在南直隶的苏州府烧造。那儿没有建立任何永久性的窑厂,但是,长江下游的六府要提供劳力和制造工具〔75〕。就1596至1598年的工程而言,生产砖瓦1700000块。工部为此补助了20000两银子,这仅是生产成本的零头〔76〕。工部通过命令每只漕船捎带一些砖瓦来节约运费,然而利玛窦观察到运河上还有一些特制的驳船被用来运送砖瓦〔77〕。
用在宫殿正面的大石每块长3丈、阔1丈、厚5尺。1596年,制造了特殊的马车——有十六个轮子,由1800只骡拖拉,拖运石块。尽管详情并不清楚,但工程指挥者的报告表明大石要花22天、费银7000两才可以到达建筑工地〔78〕。无疑,费用的大部分来自于民众。
在北京,役夫的工食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建筑工人主要从京营和轮班匠中抽调。此外,还要从北京购买另外的建筑材料,尤其是内府不能供造的东西。这些物品是指定商人以官定价格采买。1588年皇帝诏书中承认官定价格常常低于一般市场价格,而且还拖欠账款。一位给事中估计官府当时所欠各项商价高达白银50万两以上。即使皇帝曾要求户部以太仓银次第补给,但不能确定这道命令是否得到彻底地实施〔79〕。
令人遗憾的,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了资料的可信度,因此很难对总的营造费用做出准确的估计。如果抛开这些因素,《明史》中关于在16世纪50年代末期至60年代早期这一营造高峰时期岁费银200至300万两的总估计〔80〕还是值得一提的,这与其他可以证实的管理因素并不相悖。但毫无疑问,这个估计只包括了中央和地方上支出的可以计算出来的资金,而不包括物品和劳力的额外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