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1926年补充(第7/14页)
武器:独立空军的战斗机不是单机作战,而是编成队伍共同作战。它们必须组成相互配合、能够共同战斗的作战单位,这是空中战术的基础。因此要求有最大的火力密度,不是指单独的一架飞机,更主要的是指作战单位的整体力量,它的队形可以根据作战的需要随时改变。武器问题既涉及单架飞机,又涉及整个纵队,要根据以谁为重点而定。
单架飞机的火力作用不大,要依靠整体的力量,即一个作战单位,一个不能再分割的单位,所以重点也应放在整个队伍上而不是单架飞机上。单架飞机的火力应科学地组织起来,虽然每架飞机都具备大于最低限度的火力,却不应该夸大这种火力的重要性。因为如果两个战斗单位具有相同的火力,那么飞机数量较多的一方将更便于采取围攻行动,当然,实际情况只能靠作战经验来决定。
防护装甲:防护装甲的目的是降低损坏、保存武器威力。显然,两架具有相同武器的飞机,防护装甲更优的飞机的进攻能力将比另一架大一倍,因为它能在同一战斗中保持进攻能力的时间长一倍,或在同一时间内进攻能力加强一倍。这种防护装甲的特性不仅是物质上的,在精神上也给飞行员信心,所以认为防护装甲浪费了功率和材料是错误的。虽然防护装甲只涉及单架飞机,而不是整个编队,但如果飞机数量减少,想要保持队伍的进攻能力不变,防护装甲增加的重量并不算多。
速度:较快的速度当然是战斗中的有利条件,一支独立空军不希望在空中与敌人相遇,相遇也不求战,那必须靠速度避开。因此,速度优势只是较弱空军在躲避空战时发挥了相对的重要性,牺牲其他三种特性去追求速度的做法是不明智的。
活动半径:对敌人领土的进攻多少要取决于飞机的活动半径。如果活动半径小于到达敌方目标的距离,独立空军就失去了作战价值,所以,活动半径应尽可能大。
轰炸机
轰炸机的使用要与战斗机的活动相结合。战斗机主要负责扫除空中的敌人阻碍,轰炸机的特性就应当满足下列要求:活动半径、速度、防护装甲,这几个特性都与战斗机相等。
另外,作为轰炸机,其武器特征还需注意的是:
武器:轰炸机最重要的武器是用来攻击地面的炸弹,轰炸机与战斗机的不同就在于战斗机的武器与轰炸机的炸弹的重量不同。
由此,我认为应该有一种既适于空中作战,又能进行地面轰炸的飞机,简单起见,我称之为“战斗轰炸机”[2]。这种飞机满足活动半径、速度和防护装甲的要求,但它的武器应该既可以进行空战,又能攻击地面。如果用W表示满足其他三项特性后可以用于武器的重量,一支独立空军拥有C架战斗机和B架轰炸机,那么它的空战能力将为CW,轰炸能力将为B(W-w),w代表轰炸机用于防御的武器重量。但如果独立空军全部由战斗轰炸机组成,则飞机数将为C+B,空战武器的重量将为W(C+B)或CW+BW。如果现在每架飞机上两种武器(用于空战和用于攻击地面)都是按比例分配的,那么可以用于对地攻击的武器总量将为BW。换句话说,这支独立空军在空战能力上和另一支相同,但由于它没有自卫武器,在对地面的攻击能力上将略占优势。
我们还要看到另一点:一支独立空军的飞机分为战斗机和轰炸机,在遇到敌人时错开时间行动。首先进行空战攻克敌人的抗击,然后对敌人的地面目标进行轰炸。这样起初阶段只有战斗机参加作战,第二阶段由轰炸机作战。同样,机枪手在第一阶段活动,轰炸手在第二阶段活动。
反过来说,假设独立空军由纯轰炸机编队组成的话,全部人员和武器就可以同时活动,首先进行空战,然后对地面发起攻击。也就是说,同一人既可以当枪手也可以当轰炸手,而节省下来的人员重量就可以用来增强独立空军整体的火力。
除此之外,由轰炸机和战斗机组成的独立空军在遇到敌人时,必须由它的战斗机作战,因为战斗机在交战时必须尽全力保护轰炸机,这样战斗机就失去了行动自由。如果空军全部由轰炸战斗机组成,那么全部飞机都能投入战斗,就有充分的活动自由。因此,从各方面看,独立空军最好全部由既能对空中作战又能对地面进攻的飞机组成。
在航天技术方面我们还可以更进步,飞机的这些特性至少有一部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一架飞机的总重量虽然是不变的,但是活动半径、防护装甲和武器,却又可以转化成运输力,其中任何一项的重量就可以用减少另一项或另几项的重量而得到增加。按飞机用途不同而进行某种变更,这种方法是可行的。因此,如果能在研制战斗机时考虑到这些细节,便可使这些特性得以相互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