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罗文干案(第3/6页)

另外还有一个内幕,原来保定和洛阳都有电报到北京索饷,财政当局无处可以筹钱,只有债权方面交来的补数8万镑,折合国币仅有60余万元,除了支付中央政费10余万元外,所余50万元照理应由保定和洛阳两方面平均分配,可是一分数目就更少了,洛阳方面自然不会满意,于是洛派阁员孙丹林、高恩洪就想出了瞒天过海的妙计,打算瞒了保定,把这笔款子全部汇到洛阳。那就是不提交国务会议讨论,而采取由总理批准的办法,并由王宠惠口头报告黎元洪。财政部把这笔钱先划拨交通部,作为偿还铁路债务之用,将此案核销。再由交通部转手交付洛阳方面,这一来就可掩人耳目。

可是,天下事如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尽管洛派阁员用尽心机,百端弥缝,仍走漏了消息。原来华意银行经理徐世一是保定方面边守靖的亲戚,当华意银行与财政部密商奥款换发新债票时,他便向曹锐、吴景濂、边守靖等告密。吴景濂叫他静待这笔交易完成,抓到证据,然后再举发。因为,保派志在倒阁和逐黎,正好借这案子发动,以达到一石两鸟的目的。

国务总理王宠惠,字亮畴,广东东莞人,清光绪七年(1881年)出生于香港,幼入圣保罗学校习英文,后入皇仁书院肄业,最后在天津北洋大学读法律。光绪二十六年参加秦力山在安徽大通举义,失败潜逃日本,后转美国耶鲁大学,获法学博士,为同盟会会员。光绪三十四年赴英国研习法学,孙中山曾资助1500镑。民元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王返国为第一任外交总长,袁世凯做总统后,王出任唐绍仪内阁之司法总长。民9年8月,王经孙中山之同意,出任北京政府大理院院长。民10年6月被派出席国际联盟全权代表,在会议中反对二十一条无理之要求,日本因受压力而放弃其在东三省之特权。12月梁士诒组阁,王再度为司法总长,后转任教育总长,11年9月,由黎元洪提名为国务总理。不幸这时黎元洪受胁于保定曹锟一派,后者意图倒阁驱黎,以达成重选总统的企图,王这一任内阁受气受罪,实在是苦不堪言。

罗文干字钧任,广东番禺人,清末留学英国,专攻法学,获牛津大学硕士学位,返国后赐进士出身。民元在广东任司法司长,2年春转任北京总检察长。筹安会成立,罗以检察长身 莶污莱锇不嶙橹欠ǎ蛟弥焕恚弈朔叨侵啊C?年7月王宠惠任修订法津馆总裁,罗为副总裁,10年任司法次长,11年仍任司法次长,王宠惠组阁,罗转任财政总长。

罗被扣移送检察厅后,北京地方检察长熊元襄看见老上司来了,当然不敢怠慢,请罗住在检察长办公室里,亲自陪罗谈天解闷。问话也是用属员参谒上司的礼貌为之,不敢多问。根据当时法院规定,在押犯人仅可在星期三接见访客,而且还要事先批准,接见时有法警从旁监视,谈话不得涉及案情。可是罗文干到案后,自总理、总长以至达官贵人,络绎前来探视,放言无忌。使得北京四眼井地方检察厅成为山阴道上,自朝至暮,车水马龙,途为之塞。

黎元洪成为被人指责的中心。由于内阁未经罢免,总统仅凭一面之辞直接下令逮捕阁员,不但越出了总统职权范围,也严重地破坏了责任内阁制度,所以各方对黎都不谅解。梁启超公开指责:“总统蹂躏人权”。西方国家对北京政府尤表不满,很多报纸都有大同小异的言论:“仅就此案情况而论,领事裁判权在目前的中国,实不可以撤消。”

罗案是民国以来一件大案子,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仅是“总统蹂躏人权”一点。

以堂堂议长而向总统密告阁员,实在也不成体统。吴景濂、张伯烈携带众议院公函向黎告发现任阁员贪污渎职,按照《约法》,阁员贪污可以在国会通过查办案,查办案未通过前,议员怎可代表国会署名致函总统。假如这是私人告发,就不该以议长身份列名,在文件上公然盖上国会的印信。还有一点,奥约展期合同的经办部门是财政部公债司,然而吴、张控告的另外一人则是财政部库藏司长黄体濂,公债司是主管司,当不能辞其刑责。

至于国会,众议院在议长告发后才提出查办案,却置议长盗盖印信、伪造文书罪于不顾,也是令人大惑不解的。根据《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十二项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的国务员,只能提出弹劾而不适用查办,查办对象是一般官吏,所以对罗提出查办案,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即使是弹劾案,也须要参众两院同时通过,才能咨交总统执行。罗案仅在众议院提出讨论,参议院根本未曾讨论。在内阁方面,对这案也应负责任,因这案并未在国务会议中提出讨论,仅仅取得国务院的批准,谁有权批准呢?当然是总理,王宠惠对这案的批示是:“应照最后磋商办法速订展期合同,以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