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第7/10页)
刑事诉讼是社会与某个人作斗争,陪审团在参与这种诉讼的审理时把法官视为社会权威的消极手段,它不信任法官的意见。此外,刑事诉讼完全以简单的事实和容易接受的良好意识为依据。在这一点上,法官和陪审团是平等的。
在民事诉讼上,情况有所不同,这时,法官是不同派系的激情之间的公正裁决人。陪审员将信任的目光投向法官,并且毕恭毕敬地聆听法官的裁决;因为法官的法律知识远远高于陪审员。法官是当着陪审团的面陈述陪审员们记不清楚的各项法律根据的人;法官是引导陪审员们走过曲折的诉讼程序的人;法官是向陪审员们指明事实要点并告诉他们如何回答必要的法律问题的人。法官对陪审员们产生的影响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最后,是否有必要谈谈为什么我对陪审员在民事案件中没有能力引证法律根据一事毫无触动?
在民事诉讼中,至少在不涉及事实的问题上,陪审团只是形式上的司法机构。
陪审员宣布法官做出的判决。他们以他们所代表的社会权威,以理性和法律的权威认定法官的判决。
在英国和美国,法官对刑事诉讼的结果产生了一种法国法官从未听说过的影响。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不难理解的:英国或美国的司法官员先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了自己的权威,随后他们将这种权威应用到他们本无权威的另一个舞台上。
针对某些案件,而且往往是最重要的案件,美国法官有权独自做出判决。[29]这时,他们发现他们偶然获得的地位与法国法官通常拥有的地位一致,但是他们的道德力量更大:陪审团的影响还在帮助他们,他们的声音几乎与陪审团所代表的社会的声音同样洪亮。
他们的影响甚至远远超过了法庭本身的影响:无论是在私人生活的娱乐还是在政治生活的工作中,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立法机构内部,美国的法官都不断发现周围的人习惯于认为法官的智慧高于其自身的智慧;而且,他们在诉讼中行使权力之后,他们的权力还在影响着参与其审理过程的那些人的思维习惯,甚至影响着这些人的内心世界。
因此,似乎限制了司法官员所享有的权利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加强了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享有的特权的国家中的法官强大。
尤其是在民事陪审制度的帮助下,美国司法人员使我所说的法学家精神渗入社会的最低阶层。
因此,陪审制度不仅是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的手段,而且是教导人民如何实施统治的最有效的手段。[30]
注释
[1]在美国,可以说有千种自然因素能够削弱多数的暴政。美国的所有利益之间存在极大的相似之处,国家的物质繁荣、教育的传播和民情的温良,是国家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其大大有利于创建宽大仁慈的政府。
我已经指明这些不同的原因;现在是时候考察制度本身建立了哪些屏障来应对作为制度的起源的力量了。
我在前文中已经区分了……
[2]在手稿中,随后的段落是这样描述的:“美国人应当认为自己是幸运的;如果美国的多数像其他国家的多数建立了强迫他人服从于它的意志的政权,如果它拥有包办一切的权力和让它的代理人执行一切的能力和习惯,那么可以说它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
[3]在博蒙为了撰写《玛丽》所做的笔记中,存在与托克维尔相似的观点:
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中,中央政府至今只管理少数引起其注意的重要事务。它从不着手于指导城镇和郡县的管理工作[次要事务]。
似乎从未有迹象表示它有这样做的想法。越来越专制的多数以更大的主权权力调节这些对象,但没有增加其控制范围内的对象的总数。因此,专制虽然大大增强,但其未能延伸至所有。
[4]两个原因。
1. 主权的分裂。
2. 行政管理的分裂。
专制可能是巨大的,但其不可能是流行的。
联邦不可能出现专制的多数。每个州都能够做到这一点,但城镇行政管理(无法辨认的词语)。
按其设计的方法实施管理的国家的多数发现自身受到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区划的居民组成的多数的反对,而暴政[专制]在某几点可能大大加强,但其不能全面加强。
如果多数统治各州,它也要通知城镇和郡县;然而,由于这两个行政区划的多数可能反对它们的统治,自由往往能够找到某种庇护所,能够在领土上的某几个地方变得不可抵抗地专制,不能延伸至所有地点。
托克维尔在这里阐述的观点与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期中表达的观点极其相似,即对抗专制的最佳屏障是共和政体的广袤地域。但是手稿中没有提及《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