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第6/10页)
尽管我们不知道1828年的法令是由谁制定并通过的,但它使法国的共和制度取得了极大的发展。[27]你显然已经注意到王位复辟没有一头扎进深渊之中。因此,重新建立的陪审制度不必诉诸武力,就足以使政府与中产阶级的意愿联系在一起,因为陪审员往往来自中产阶级。]
不管先前的大部分真理是多么明显,它们也没有打动所有人,而且在我们法国,人们往往对陪审制度持有混乱的观点。如果有人想知道什么人可以成为陪审员,那么讨论仅涉及当选陪审员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就可以了,仿佛陪审制度只是一种司法制度。事实上,在我看来,这是这一主题中最无关紧要的一部分。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应当被视为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当人民主权被推翻的时候,就应当将陪审制度彻底抛开,否则就应当使陪审制度与建立这种主权的法律协调一致。就像立法议院是国家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那样,陪审团是国家的负责确保法律执行的机构;为了以稳定和统一的方式管理社会,有必要使陪审员的名单随着选民名单的增减而增减。在我看来,这一点往往最能引起立法机构的注意。其余的一切可以说都是次要的。
由于我坚信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所以按照这种方式将该制度应用于民事诉讼时,我仍这样看待它。[这在乍看之下似乎是非同寻常的,以下是我之所以这样做的理由。]
只要法律不以道德观念为基础,其就往往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道德观念是一个民族唯一强大而持久的力量。
当陪审团只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时,人们只能从个别案件中渐渐发现它的作用;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养成应用陪审制度的习惯,他们将其视为获取公道的一般手段,而非唯一手段。[28]
但是,当陪审制度延伸至民事案件的审理时,它的应用便能时时映入人们的眼帘;它在这时涉及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人都为它的作用作出了贡献;通过这种方式,它进入生活习惯之中;它使人文精神适应于它的规则,甚至可以说它与公正观念相互交融。
因此,将陪审制度限制于刑事事务往往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将其引入民事事务之中,它就经得住时间的考验、顶得住人力的反抗。如果你能够像删除英国的法律中的陪审制度那样轻易地删除英国的风俗习惯中的陪审制度,那么陪审制度早在都铎王朝时期就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事实上是民事陪审制度拯救了英国的自由。
不管你以怎样的方式应用陪审制度,它都会对民族性格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这种影响随着它在民事事务中的应用程度的加深而增强。
陪审制度,尤其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所有公民了解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而这些思维习惯正是人们为了获得自由而应当养成的。
这种制度使所有阶级尊重判决事实并培养权利观念。假如它没有发挥这两种作用,人们对独立自由的喜爱只会是一种破坏性的激情。
这种制度教导人们行事公道。每个人在审判同胞的时候,总会想到有一天也会轮到同胞来审判他。这一点在民事事务的审判中尤为真实:几乎没有人害怕自己有朝一日会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但人人都可能卷入民事审判。
陪审制度教导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这种男子汉的气魄,就难觅政治道德之迹。
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执政地位,它使所有人都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而且使所有人参与对社会的管理。通过迫使人们插手与自己无关的事务可以克服个人利己主义,而这种利己主义是[比军队更容易对国家造成损害的]社会的弊病。
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类知识的提升中出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贡献。在我看来,这正是它最大的优势。你可以将它视为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都在这里学习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力,他在这里能够同最有教养、最有学识的人进行日常沟通,他在这里能够学习应用法律的技术,而在律师的帮助、法官的建议和政党的责问之下,他会将法律牢记于心。我认为美国人的实践知识和政治常识主要归因于民事审判制度的长期运用。
我不知道陪审制度是否对参与法律诉讼的人有利,但我敢肯定的是它对主审法官极其有利。我将陪审制度视为社会能够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上述内容适用于所有国家,而下述内容是美国人所特有的以及一般民主国家所特有的。
我在上文已经说过,在民主政体中,法学家和司法官员构成了唯一能够缓和人民运动的贵族团体。这个贵族团体没有被赋予任何物质力量,它仅对人们的心灵产生保守影响。但是,他们的权威的主要根源就在于民事陪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