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第4/7页)

选官中“以德取人”,就意识形态而言,这意味着对儒家为政以德、导民以德的德政和教化思想的认同和维护。同时从社会分化角度看,儒家之“以德取人”,体现了一种对人格美德、家族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作明确区分,对个体人生、社会生活、文化活动和政府行政不作明确区分,甚至还有意识地使之以某种精致的方式互相混溶、互相渗透起来的思想特色。一方面,作为中国古代社会分化的不充分性或特殊性的表现,儒生官僚兼有知识分子角色,那么知识角色的人格美德与行政文官的职业道德的互相混溶,就要求选官标准同时也适应于知识群体的文化特质。另一方面,尽管在中国古代官僚体制已达到了相当高的分化水平,但广大社会依然处于生产低下的小农经济状态,原生性的家族亲缘关系依然支配着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主要方面。因此,对于由家族亲缘关系所衍生的孝悌之德的强调和维护,就恰好构成了促使相当分化的官僚体制和颇不分化的亲缘社会达到沟通与整合的特殊方式。因此,儒家之为政以德、导民以德和“以德取人”并不疏阔,它也有着深刻的实际意义。它使官僚组织、亲缘社会和知识阶层,紧密而牢固地一体化了。

但贤人人格与文官规范、政府行政和亲缘生活的混溶与互渗,毕竟是一种限制社会分化的形式。它不可避免地要降低那种“纯粹”的行政理性。官僚组织毕竟已经获得了相当的分化,而与亲缘社会区别开来,功能的选官标准业已成为传统。商鞅、韩非否定孝悌贞信,那并不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就属于恶德,其真实原因,在于“亲亲而爱私”的宗法封建时代已成过去;在“贵贵而尊官”的官僚时代,这些德行与官员之“能”已分化为二,不可混淆了。《汉书·昭帝纪》元凤元年:“赐郡国所选有行义者涿郡韩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遣归。诏曰:朕闵劳以官职之事,其务修孝悌以教乡里。”韩福等以德行征却不得叙官,是因为昭帝认为徒有德行者未必能承担“官职之事”。

“德”、“能”两分,这已经是人所共见,所争的只是二者先后及其内容,以及具体选官中二者的关系协调与否。在二者先后上,法家重功能而儒家重德行;在“德”之内容上,法家只认可职业道德,而儒家则把家族道德、社会公德甚至职业道德的践履,都升华为人格美德来加以理解。就“进贤”而言,“贤”是要求于家族成员、政府官员还是知识角色的,儒家并不区分;因为修身、齐家和治国、平天下,本来就被视为不可割裂的和谐整体。而“使能”、“达吏”、“保庸”等等基于吏能、年劳、功次的铨任方式——为了方便,在选官标准上我们通称为“以能取人”,在选官方法上我们通称为“达吏”——却更多地体现了职能分化原则,它要求以纯粹的文官规范录用文官。

“德”、“能”关系,确实是古代选官问题的论辩焦点之一。人们也致力于使得二者达到协调的探索。《周礼·夏官·司士》:“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久奠食。”这即是一种处理方式。而东汉初年的另一种议论更可注意。《白虎通义·考黜》:“盛德之士亦封之,所以尊有德也。以德封者必试之,必附庸三年,有功,因而封五十里。”“盛德之士”也要试功三年方得封士,这似乎就有以“试职”、“累功”察举孝廉而“典城牧民”之法的影子。汉代察举是基于“以德取人”方针建立的,但“进贤”、“贡士”之法中仍然隐含着“使能”、“达吏”的因素。例如面向吏员之“廉”之标准,例如“秀才三科”中的明法、治剧二科。东汉初年始王朝致力于理性行政的重建,由之在选官中建立的“试职”、“累功”之法,使察举制在最初就隐含着的“使能”、“达吏”因素,得到了充分发展,获得了更为制度化的形态。由此,自郡县属吏取人,也就成了汉代察举的又一重大特点。

三、儒生与文吏的冲突与融合

汉代帝国政府的主要成分是儒生、文吏两大群体,那么选官制度上的变动,就必然影响到二者间的关系。儒生文吏之间一直存在着政治方针和权力分配上的斗争。如贾谊称“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董仲舒言“独任执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欤?”文吏亦抨击儒生“重怀古道,枕藉诗书,危不能安,乱不能治”。在东汉皇权着手恢复和强化理性行政,并在选官方面建立了“试职”、“累功”之制后,儒生和文吏之间的权力分配,便立刻受到了影响。

“试职”、“累功”之法,是同时适用于儒生文吏的。因为按规定只有“德行尤异”者才“不须经职”,那么,以经术得举的儒生就不能免去“试职”、“累功”之事。虽然儒生之“轨德立化”也不妨谓之为“能”,但吏事政务原为文吏之所长,那么这一制度,就将更有利于“以事胜”的文吏,而不利于“以职劣”的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