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第2/7页)

先看“举吏”。前引和帝永元五年诏,有“郡国举吏不加简择”之语。联系上下文,知郡国举孝廉可称“举吏”。《后汉书·周景传》记太守韩演“志在无私,举吏当行,一辞而已”,此事《风俗通义·十反》记为“举孝廉,唯临辞一与相见,无所宠拔”。又《后汉书·左雄传》记其定制孝廉先试经奏于公府,同书《黄琼传》则记为“又雄前议举吏先试之于公府”,均见东汉孝廉之举又可称为“举吏”。

再看“察授”。《风俗通义·十反》:“(田)叔都最为知名,郡常欲为察授之”,“(周)乘虽见察授,函封未发,未离陪隶,不与宾于王”。王利器释“察”为察举,“授”为授职,甚是;但他又说“谓察举孝廉,使之服官从政也”(3),以所授之职为朝廷之职。但玩味“虽见察授”却又“未离陪隶,不与宾于王”之语意,知所授之职为郡职,非朝官。此制至魏晋不改。《晋书·索 传》:“司徒王戎书属太守使举(索)充,太守先署充功曹,而举孝廉。”此即“授职而察”。《文选》卷二五卢谌《赠刘琨诗》李善注引《傅子》:“汉武元光初,郡国举孝廉,元封五年举秀才,历世相承,皆向郡国称故吏。”按“故吏”之事于东汉为盛。秀孝向州郡长官称“故吏”,因为原则上他们都应先历州郡吏职,为长官僚属。

这样,秀才、孝廉二科,与尤异、廉吏便有些接近了,因为它们都举自在职官吏。当然,四者还是有差别的,尤异偏重考课,举自守令;廉吏重在吏能,声望较秀孝为低,秀孝偏重举士,孝廉举后还须为郎宿卫,而廉吏则直接迁补,它们仍不相同。

二、“以能取人”

东汉前期出现的察举“试职”制度,不是孤立现象。我们尝试从更广泛的政治文化背景变动中探讨其意义。继王莽变法这一重大事件之后,东汉帝国政府的一个明显动向,就是对吏政的重视。这种重视,不妨理解为对遭到王莽变法破坏的理性行政进行重建的努力。

汉儒的参政,使独任“霸道”的秦政转变为“霸王道杂之”的汉政。但这一政治方针之中,也隐含着官僚理性行政和儒家意识形态的调适问题。西汉后期,随儒生政治影响之扩大,儒术的神道化、复古化倾向日益严重地冲击着“霸王道杂之”的传统,并最终导致了王莽“奉天法古”的大规模改制变法。这一变法从儒家经典之中寻求理想社会的蓝图,把合于古制的祭礼、服色、历法、陵庙、明堂、辟雍、乐舞、田制、币制、官制、地名等等的复兴,视为“天下归仁”的标志甚至内容,并辅之以天人感应、阴阳五行、符箓谶纬、魔法巫术之类。战国秦汉数百年来形成的官僚理性行政,因而受到严重损害。

察举选官制也被用来服务于这种复古改制。《汉书·平帝纪》元始五年:“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王莽利用察举罗致到了大批儒生,作为“制礼作乐”的助手。(4)同时察举之标准,也受到了影响。《汉书·王莽传》始建国三年:“令公卿、大夫、诸侯、二千石举吏民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语、明文学者,各一人,诣王路四门。”又天凤三年“复令公卿、大夫、诸侯、二千石举四行,各一人。”此“四行”即始建国三年所举之“四科”,二者为一事。(5)它来源于所谓“孔门四科”。《论语·先进》:“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后汉书·郑玄传》:“仲尼之门,考以四科。”较之汉代丞相辟召之“四科”,这种“四科”少了“明法”一项;这就反映了儒法两家,对“政事”的不同理解。儒家崇尚“仁政”“王道”,但在其“人治”思想之中,对一个行政实体的周密建构和可靠运转的理性技术,却很少阐述。在这方面他们远较法家逊色。而法家的“法治”,则充分体现了依赖理性规程操纵官僚机器的原则。王莽变法舍汉丞相“辟召四科”而转用“孔门四科”,废置了“明法”取士的传统,这与其复古化、神道化的非理性倾向,是一致的。

秦汉以来,社会的功能分化已达到相当水平,政治与行政业已分化为一个自主的领域,有其独特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法则。理性的官僚行政,对于帝国的维持已不可或缺。王莽的非理性取向的变法的失败,就是不可避免的。

光武帝以下,王朝着力恢复“霸王道杂之”的方针。“柔道”与“吏化”兼举并用,尤其重要的是它们是被用一种体现了社会分化的方式区别对待的。意识形态上儒术仍被尊崇,甚至谶纬之学也依然盛行于世,但它们对行政领域的非理性影响,则已受到充分抑制;在行政领域中,王朝着意强化吏治。《后汉纪·光武帝纪》:“是时宰相多以功举,官人率由旧恩,天子勤吏治,俗颇苛刻”,郑兴请“愿陛下留神宽恕,以崇柔克之德”,光武不从。又《后汉书·韦彪传》:“世承二帝(即光武帝、明帝)吏化之后,多以苛刻为能。”又《后汉纪·章帝纪》:“初,光武勤治,孝明好吏事,风声相劝,俗颇苛刻。”这皆可视作重建理性行政的努力。行政领域中,王朝严格地贯彻“吏化”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