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论史篇】 汉代家庭的生活消费(第7/10页)

厚葬的历史由来久远,先秦诸子对厚葬一般是持反对态度的。墨子主张节葬,自不待言。孔子肯定三年丧制,但并不主张厚葬。‘子路曰:伤哉贫也,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礼也。孔子曰: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敛手足形,还葬而无椁,称其财,斯之谓礼‘((礼记·檀弓下))。孟子虽然说过‘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孟子·离娄下》),把给父母送终看成是比养活父母还重要的事情,但也是就尽礼而言,并没有主张厚葬的意思。汉代的一些有识之士,对于厚葬都曾尖锐地加以批判,有的人还身体力行提倡薄葬。就连有的皇帝,也下诏明令禁止厚葬。但为什么终两汉之世,厚葬之风却愈演愈烈,‘至于富者奢僭,贫者单财,法令不能禁,礼义不能止‘(《后汉书》1a/1a)呢?

王充在《论衡·薄葬篇》中说:‘圣贤之业,皆以薄葬省用为务。然而世尚厚葬,有奢泰之失者,儒家论不明,墨家议之非故也。‘把厚葬的风气归咎于儒墨议论的不当,这显然没有说到问题的根本。厚葬是一种奢侈的消费,而消费水平归根结底是由生产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在西汉初年,当残破的社会经济尚未得到恢复时,客观上是不可能盛行厚葬。‘送死‘奢僭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也和‘养生‘奢僭一样,是在汉武帝以后才形成的。因为只有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之后,才为这种奢侈的消费提供了物质基础。但即使在这之后,厚葬也不是所有家庭都能承受的消费。对于广大贫苦农民来说,他们‘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政论》),不少人是‘大饥而死,死又不葬,为犬猪所食‘ ((汉书·贡禹传)),又如何谈得上厚葬呢?

汉代‘送死‘最低限度的费用,我们从史书记载中也可以略知一二。《汉书·哀帝纪》载,河南、颖川水灾,‘流杀人民,坏败庐舍‘,‘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后汉书·安帝纪》载,‘遣中谒者收葬京师客死无家属及棺椁朽败者,皆为设祭:其有家属,尤贫无以葬者,赐钱人五千。‘官府赐贫无以葬者三千至五千钱,可以看作是当时‘送死‘最低限度的费用。但实际上,普通人家‘送死‘肯定不能只限于置办棺材。原涉以赈施贫穷赴人之急闻名,曾为一‘家无所有‘的友人操办丧事,‘削牍为疏,具记衣被棺木,下至饭含之物,分付诸客。诸客奔走市买,至日昳皆会‘(《汉书·游侠传》)。可见衣被棺木饭含之物都是‘送死‘所必需的。除此之外,还需置办死者家属的丧服。埋葬死者还需要冢地。汉代传世的买地券,有些是购买冢地的,每亩地价自一千五百钱至三、四千钱不等(林甘泉1990)。有的农民家庭买不起专用的冢地,只好把死者埋在自家的农田地下。东汉末年的孙成买地券载,左骏厩宫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买广德亭部罗陌田一町用作冢地,双方约定除‘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之外,‘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罗振玉1918)。土地买卖契约之所以要写上这种具有浓厚迷信色彩的内容,说明当时农田埋有死人并非个别现象.没有土地的家庭为了让死者有葬身之地,其送死的负担就更重一些。西汉董永‘父亡,无以葬,乃从人贷钱一万。永谓钱主曰:‘后若无钱还君,当以身作奴。‘‘(刘向《孝子图》)。像董永这样不得不卖身葬父的人,恐怕就是没有土地可以变卖的贫民。

棺钱三千,如以粟价每石100钱折算,相当于30石粮食的价钱。但如上所说,‘送死‘不能只限于置办棺材。倘若把董永葬父贷钱一万视为普通人家办理丧事所需的费用,这笔丧葬费就相当于耗费粮食100石。前文指出,汉代一个耕种百亩土地的农民家庭,全年收获粮食约在200石左右。农家依靠种地收入维持生活,已经非常拮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次‘送死‘的费用就要用掉全年粮食收获的一半,对于农民来说无疑是非常沉重的负担。由此也可想见,超越普通‘送死‘费用的厚葬,显然是与贫苦农民无缘的。汉代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在抨击厚葬风气时所说的‘贫者欲及‘,‘贫者殚财‘的‘贫者‘,大抵家境虽不富裕,总还要有一定的资产,而不可能是饥寒交迫的贫苦农民。汉代的贫富是以家资为根据的。‘中家‘的家资标准是‘十金‘,即十万钱。家訾不满万钱的,即可称贫。贡禹上书元帝说:‘臣禹年老贫穷,家訾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亩,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汉书·贡禹传》)。贡禹有田一百三十亩,已超过一般农民通常占有的土地面积,但因为家资不满万钱,也就可以自称贫穷。据此,汉代那些慕效厚葬的‘贫者‘,至少也是一些可以温饱的编户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