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论史篇】 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第10/11页)

千。(第1059简)

(5)未得本始三年正月尽三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第1894简)

(6)■元年四月尽六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第2111简)

由此可见,前面讲的“直二千八百”,和这里讲的“奉用钱若干”,格式决不相同,是佣工的月值工价无疑。这就是说,汉代河西边郡佣工每月的工价大约是四百钱至七百钱之间。据文献记载,内地佣工一月的工价,少者二百余钱,多者近一千钱。如《九章算术》卷三有一则以佣工价为例的算题,说:“今有取保,一岁价钱二千五百,今先取一千二百,问当作日几何?”年价二千五百,则月价仅二百余。

又《群书治要》卷四五引东汉崔寔《政论》,谈到了佣工的工价:“夫百里长吏,……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复当取客,客庸月一千。”这是一段为封建政权的爪牙叫穷的文字,所说佣工月价一千,当有所夸张,实际上不会有这么贵。所以上引汉简所载河西地区佣工月价,应是汉代的一般情况。

汉代政府有关于卒践更平价月二千的规定。《汉书》卷二九《沟洫志》云:“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徭六月。”注引如淳曰:“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又《史记》卷一○六《吴王濞传》:“卒践更,辄与平贾。”《正义》云:“贫者欲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这里是说,汉代政府雇人治河,或民间雇人代服徭役,官府规定的平价是每月钱二千。这种官定的卒践更的平价,一定比民间的雇佣工价高出很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雇主多出钱,以限制他们雇人代(避)役,使被雇者得到比一般佣工更高的工价,而愿作践更,从而起到鼓励人们服徭役的作用。同时,从《吴王濞传》看来,被雇人是很难得到政府规定的平价的,所以刘濞才用“辄与平贾”的手段来收买人心。因此月二千决不是民间佣工的平价,不能以此来否定汉简中月价四百至七百钱的一般的佣工工价。

《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中还有三条关于佣工工价的材料。该书第258页:

□成承禄居延卒李明长顾钱二千六百。〔(51)116、40〕

第57页:

中为同县不审里爵王来佣贾钱四千六百。〔(269)159、23〕

第453页:

张掖居延库卒弘农郡陆浑河阳里大夫武便,年廿四,佣同县阳里大夫

赵勤,年廿九,贾二万九千。〔(124)107、2〕

这几条都没有说明是多少时间的“顾钱”或“佣贾钱”,无法断定他们月工价是多少。如果硬要说第一条二千六百钱是一个月的工价,第二条四千六百是两个月的工价①,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综上所述,关于汉代佣工的工价,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1)官府规定的卒践更的“平价”是月二千钱,但这只是鼓励人们服役、限制人们避役的空文,除了象刘濞那样为了达到政治目的、收买人心而“辄与平贾”者外,根本不曾实行过;

(2)民间的一般的佣工工价,当为月值四五百钱或七八百钱。这样的工价不包括佣工本人的饮食,所以崔寔为“百里长吏”计算开支时,就把佣客的吃食算在主人的帐下;

(3)不同时间、不同地区、不同工种和佣工的不同年龄、体格等,都会影响到工价,所以汉简及文献中的工价有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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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翦伯赞:《两汉时期的雇佣劳动》,《历史问题论丛》第375页。

一○ 奴 婢 价

奴婢是人不是物。但在存在着奴隶买卖的社会中,奴婢被当作物件一样看待,因此交换中也有价格。《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455页载侯长礼忠的家产,就有:

小奴二人,直三万;

大婢一人,二万。

大婢一人二万钱,小奴一人万五千钱,是汉代奴隶的正常价格,与文献记载的奴婢价大体相同。《全汉文》卷四二载汉王褒《僮约》说:“神爵三年正月十五日,资中男子王子渊,从成都安志里女子杨惠买亡夫时户下髯奴便了,决贾万五千。”便了已有髯,当然不是小奴,大概是年纪大了,所以与汉简中的小奴同价。

又,《艺文类聚》卷三五引《风俗通》说:“南阳庞俭求苍头主使牛马耕种,直钱二万。”能使牛唤马从事耕作的奴隶,自然是身强力壮的,所以值二万。

《东观汉记》中有一个故事,说朱晖为郡督邮时,太守阮况嫁女,想买晖婢陪嫁,晖未答应,后送况家“金三斤”①意思可能是送一婢之价给况家,三金与一婢之价也相去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