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制与人口(第6/6页)

其影响力同样在各种激进的新教派别中延续着,甚至在1800年之后,他们也像16、17和18世纪的先驱那样,将《圣经》的事例运用于现实的环境中。在英格兰,那些认同斯威登堡学派并支持婚前与婚外同居的人里面,就包括了威廉·布莱克,他似乎对于一夫多妻制颇为着迷。19世纪20年代,甚至当他已垂垂老矣,仍然继续宣扬《圣经》中“应该多娶妻”的指示(见彩图4)。詹姆斯·爱德华·汉密尔顿,他自称“以便尼人”,同样认为“一夫多妻制显然得到了上帝允许,即便在如今”——只有“顽固者与褊狭之人”,才对《圣经》中的这一明确意涵不予承认。

最重要的是,这一观念盛行于美国。早在18世纪80年代早期,我们就可以发现新英格兰人宣扬与出版支持一夫多妻制的上帝言论。进入19世纪,一些处于宗教复兴运动边缘位置的弥赛亚领袖实践了这一观念。从1810年代开始,它先后在缅因州与上纽约州雅各布·科克伦的信徒中传播,科克伦宣称一夫一妻制婚姻不合于《圣经》的教导与使徒教会的实践。在19世纪30年代与40年代,这一观念又得到了某些后期圣徒教会(又名摩门教)的接受,这个教会早期在纽约的成员亦加入了科克伦的教会。从19世纪30年代早期开始,多妻制的婚姻就被摩门教的祖师与先知小约瑟夫·史密斯践行并教导,他宣称自己会定期受到天使的感召。在1843年,当时这种做法流行于教会的领袖中,夏洛特·海文兴奋地给家人写信,讲述“那尚未公开的秘密启示”。当一个长者带着第二个妻子从英国回来,首个妻子

与这个不速之客和平共处于家中……因为她的丈夫还有别人已经给她解释,一夫多妻是《圣经》的教导,亚伯拉罕、雅各、所罗门、大卫以及所有古代先知与好人都有好些妻子,他们可以这样,那么后期圣徒教会也可以这样。

1852年,在这个团体迁至犹他州西部后,史密斯的继任者杨百翰公开宣称这就是教会的官方教义。的确,正是这些相同的论述支撑着摩门教的启示,正如它们曾经启发了18世纪的先驱者:《旧约》中长老的榜样,基督的主要教诲,上帝要求生养众多,路德与弥尔顿等早期改革家的论证,神圣真理由于“偏见和权术”而被遮蔽,世界上大多数文明拒绝一夫一妻制的事实,以及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只是到了1890年,迫于联邦政府长达数十年强大的军事与政治压力,摩门教会才宣布放弃这一做法。

如今,虽然一夫多妻制在不少非洲与亚洲社会中仍然是合法与普遍的,尤其在伊斯兰社会,但在西方则普遍遭到了弃绝,被视为一种本质的厌女行为,或宗教复古信仰的产物,或两者兼而有之——因为现代的一夫多妻制一般只允许男人有权利娶几个老婆。尽管如此,继续禁止男女自愿的重婚仍然受到了现代及世俗性伦理之根本原则的挑战,正如近期在美国的争论所呈现的。早在19世纪50年代,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已经强调了这一观点。当时英国与美国都在极力声讨摩门教的一夫多妻制,而他选择将其视为他著名的人类自由宣言之最激进的个例。显而易见,密尔写道,摩门教与其他宗教一样,是一种“招摇撞骗的产物”,而其婚姻制度也明显于女性不公,因此,他自己“比谁都不赞成”一夫多妻制。但这并不重要,犹他州的多配偶者也应享有跟别人一样的宗教及个人自由的权利。毕竟,自由的普遍原则在于,

因为人类是不完美的,由此会出现各种观念,也由此会出现各种生活尝试,只要不害及他人,各色人等都应有自由行事之权,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只能由实践证明,若是有人认为应该对其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