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良心(第2/4页)

不过,诸如“内在精神”较之《圣经》与外在权威的至高地位,以及上帝在信仰者心中实存这类观念,其历史实甚为久远。它们源自中世纪与大陆的神秘主义,并与新教关于上帝对其选民直接、无中介之影响的正统教义存在紧密联系。同样,与之确实存在关联的还有基督救赎人类,以及通过灵性的完美来驱除罪恶的观念。

结果,这些观念对于早期的宗教改革产生了巨大影响,在当时关于婚姻与性方面的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公开辩论。从16世纪20年代起,欧洲大陆各种激进的组织开始进行新的婚姻及两性关系的尝试,包括自愿离婚与一夫多妻制。一些改革领袖,如马丁·路德、马丁·布塞珥、菲利普·梅兰希通等人,在一些场合主动对于一夫多妻制表示了支持。类似的观念亦在英格兰传播。有些14世纪晚期与15世纪早期的罗拉德派教徒为婚外性行为、自由恋爱以及离婚进行了辩护。16世纪50年代玛丽殉道者中的有些人显然曾支持过一夫多妻制或公妻制,1553年及1572年被发现的其他一些组织亦是如此。再来说说颇有影响的贝纳迪诺·奥奇诺,他于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被克兰麦大主教带到伦敦以助力英国宗教改革,他也就两性问题发表了一部声名狼藉的大胆之作(其中,一个角色详尽地引证来自《圣经》的明确理由,以支持其迎娶不止一位妻子的欲求。他的对手则试图予以反驳,但终归失败,最后他不得已只能说,“如果你这么做,而上帝对此也认可的话,那么你可以确定自己被神授所引领,你未有过错”)。这些未必尽属扩展个人自由之尝试,它们甚至会再次考虑性纯洁的特征、戒律与父权制,以及强制性一夫多妻制。明斯特的重浸派由此制定出死刑惩罚,以针对通奸、偷情、与怀孕或经期的配偶行房、女性重婚,甚至只是贪恋他人妻子。

这些早期例子的长期影响主要是消极的。与男女乱交的瓜葛以及明斯特人的可怕例子,都使得大多数观察者对于这些观念闻之色变。部分出于对此的回应,主流宗教改革者逐渐重新确认了传统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的规范。尽管如此,思想的潜流仍然在英国国教的边缘持续不息。因为倘若拯救一如正统加尔文教所述,是一项只关乎信仰的事情,那么其一个逻辑的结论(所谓“唯信仰论”之观点)即是,如果内心纯洁,那么任何行为都不会与之相矛盾,不论其多么极端。1616年神恩教派的北方传教士罗杰·布里尔利与他的会众们陷入了一系列困难,其中之一就是宣称“得到确信的基督徒绝不会犯下严重罪行”。罗伯特·汤,另一位在17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活跃于兰开夏郡与约克郡的牧师,他也同样坚信获得启蒙的良心高于《圣经》中的道德律。通常而言,这类观点只在精微的神学或形而上学意义上得到理解。如果从此类观点推出结论,认为不应当服从上帝的戒律,这乃是一种“丑陋无比、卑劣至极”的谬误,汤对此控诉道。“我从未犯下淫荡之罪,”教友派领袖詹姆斯·内勒申辩说,“我憎恶肮脏之行。”

即便如此,这些观念有时也得到了更为任意的阐释。在17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的躁动氛围中,一如在早些时候的精神酝酿期,人们以一种全新的热情探讨这些观念。1650年民间传道士劳伦斯·克拉克森向世人主张,所有行为皆为上帝所驱使,倘若问心无愧,没有什么行为是罪恶的,“即使那种行为被叫作通奸”——“毋须考虑《圣经》、圣人抑或教会怎么说”。的的确确,他曾暗示,能够怀有一种纯粹的心灵进行婚外性行为是精神解放的一种标志:“对我而言,除非发生过那种所谓的罪恶行为,否则我不能够支配罪恶。”而如今,他觉得与其所有同类已完全融为一体。

在政治与宗教权威崩溃的情况下,关于自由与启示的修辞大行其道,通奸者、重婚者与性侵犯者同样运用这种修辞争辩说,公共戒律不过是“良心迫害”,不应该将妻子束缚在一夫一妻制的“奴役”之中,并且,当“一个男人通奸之时,乃是被上帝所驱动与影响”。威尔特郡兰利·伯勒尔的牧师托马斯·韦伯是一个具有文学趣味、热爱音乐的唯信仰论者,他与其第三任妻子、情人及情人丈夫,还有其他一些男男女女一起生活。在17世纪50年代早期,他公开承认通奸,并接受了两次审判,但据说他坚称“除了女人外没有天堂,除了婚姻外没有地狱”,“上帝并不要求人服从于任何《圣经》诫命”,并且他自己“生活在法令之上”,“除了自己母亲以外,对于任何女人都可以说谎”。根据他一个同伴的证词,韦伯在观看“一只大雄鸽”交配后,教导团体中人说,交配“对于每一个男人与女人都是合法的,并且他们彼此应当如那些鸽子般自由地行事,尽管他们彼此并未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