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戒律的基础(第2/4页)
正因为此,意外的怀孕乃是所有存在非法性关系之男女最为严重的担忧。有些人显然试图避免怀孕,有些人利用草药来引起流产,然而有关怀孕的基本生物学原理直到19世纪才得到认识,当时并不存在普遍有效或可靠的避孕方法。偷情行为对于女性的风险要比男性大得多,因为她要独自承受怀孕和分娩的生命危险,她必然要对那个婴儿负责,而且她不可能在身体上隐瞒这一耻辱,她绝无可能逃避严厉的惩罚。正如一位17世纪早期的女佣对一个想做她情人的男子说:
不,我们绝不应偷欢,直到我们结婚,因为你都看见了,有多少人抛弃了他们的承诺……我只不过是个用人,如果你的朋友们不赞成我们的婚姻,那我们就完了。
如果一位女性已经结婚了,她就能免于私生子的惩罚,因为她怀上的孩子不能说是私生的。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类似的担忧仍然萦绕在那些偷情者心头。一份来自17世纪50年代中期一位萨默塞特郡的已婚女性的证词显示,即使最不讲道德、最不信宗教的引诱者,也不能否认这一恒久的担忧:
罗杰于是恳求她……与自己偷欢,那么以后就可以更方便地说服她这么做了,此外,他还告诉她,万一她要是怀了他的孩子,他会提供养育费用。这样一来,谁都不会受到惩罚……但只是在此生没有任何惩罚,前提是他提供费用来养育那个孩子:此生之后则不会存在惩罚,因为既没有天堂,也没有地狱。
同样,基于经济原因,当穷人在婚姻之外生下孩子,他们就有可能被带离父母。在17世纪末,丹尼尔·泰勒和莎拉·埃利斯与他们的三个孩子一起居住在伦敦东区的圣博托尔夫·奥尔德门教区。1700年12月,就在莎拉·埃利斯死后不久,教堂执事们与济贫院执事们突然认定,这个家族剩下的成员给教区纳税人造成了不能接受的负担。丹尼尔·泰勒接受了两位治安法官的问讯并且承认,根据他们所述,“他根本就没有与那个莎拉·埃利斯结婚,只不过是像两口子那样同居而已,而那些孩子都是私生子。”他的两个孩子,威廉与莎拉,随后被带离自己的父亲,送到了邻近的圣玛丽·白教堂教区,他们是在那儿出生的;基于同样的原因,第三个孩子伊丽莎白也被从家中带走,送到了圣博托尔夫·主教门教区。归根结底,性的权利,成家的权利,要受到社群的监管。
除了所有这些世俗的考虑之外,性戒律还明显包含宗教命令的成分。不贞之举要被惩罚,因为正如《圣经》所展现的,此举对上帝极为冒犯。那些打破其诫命的人们在拿自己的救赎冒险,但他们的罪恶同样也影响到了更广泛的社群,即便不易被察觉。正如编年史学家托马斯·沃尔辛厄姆对于14世纪80年代早期伦敦发动的反对通奸者之群众运动的记载:
他们表达出自己的恐惧:那些暗中的恶行会造成上帝对他们的惩罚,毁灭所有平民。正因为此,他们希望洗净这一城市的污点,这样一来,城市上方就不会降下灾难或利剑,抑或被裂开的大地吞噬。
两百多年以后,基于同样的道理,库姆堡的市民对于那些怀上私生子的人产生出恐惧感。要是哪个社群敢容忍这种侮辱天主之行,他的怒火就会对他们所有人进行惩罚。最终,神圣的惩罚会摧陷整座城市与土地,一如所多玛城与蛾摩拉城之毁灭(如见于《创世记》,18-19;《申命记》,29、32;《耶利米书》,23;《犹太书》,1)。避开上帝的报复,这就是为何家庭、教区、城市与整个国家急于找出并赶走他们之中的不洁者。他们的社群越纯洁,天主对待他们就越仁慈。
基于同样的原因,性纯洁和宗教纯洁的强制性之间就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平行关系。在前现代社会,宗教多元乃是一种陌生、不良的概念。不论是在宗教改革之前还是之后,都只存在独一的教会。每个人都必须从属于它,赞成同样的宗教信仰——提出异端观念的惩罚,说到底,就是死。不言而喻,信仰与崇拜绝对不是由个体判断来决定的问题。
一如在涉及到性的事务中,法律已经规定了正当的形式,必须得到强制遵守,人们一有偏差即会受到惩罚。强制手段同样惊人地相似。直到1642年英国内战爆发前,宗教与性规则之遵守情况都是由教会法庭监管,而在1660年王政复辟之后,世俗机构投身于迫害宗教异见分子的行动之中,同样,它也开始着手惩处性罪犯。
在涉及到宗教与性的案例中,惩罚都被认为是一种洗心革面与体国安民的有效手段。这主要有四种途径:首先,公开惩罚缓和了社群的怨气,清除掉其中的污染;其次,它具有震慑之功;再次,它强迫罪犯停止犯罪行为;最后,它同样有助于真正洗心革面。性监管的一个主要目的,总是在于引导罪人与犯法者的悔罪与顺服。倘若加之以教导和劝说,那么肉体之折磨就可以被视为一种敞开人心以改恶从善的有效手段。那些行刑者喜欢将自己看作仁慈的医生,将精神从疯狂带入理智的状态,施加肉体折磨,以将灵魂中的疾病清除。就算不是每次都有效,又算得了什么?“难道因为某些人的疫病无法治愈,就忽视治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