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上)【在西晋及南朝】(第4/6页)

如此则贵族盛占田地,而无赋税之负担。【梁武帝天监四年,大举伐魏,令“王公以下各上国租及田谷以助军资”,此租谷归私家之证。惟按陈宣帝太建三年、六年诏,似其时又行田租。】宋孝武为特设“官品占山”之制。

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笫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

其用意与西晋官品占田令一样,但效果依然很少。【见上引齐顾欢、任昉语。】占山封水的士族们,不仅自己借着侨寓名义,不肯受当地地方政府的政令;其附随而来的民众,亦依仗他们逃避课役。所以自咸康以下,晋室屡唱“土断”之论。

晋书成帝纪:“咸康七年,实编户,王公以下皆正土断白籍。”又哀帝隆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断。

“土断”是要侨寓的人,亦编入所在地的籍贯,一样受所在地方政府的政令。然咸康土断黄、白分籍,【侨户土断者白籍,土著实户黄籍。玉海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石虎诏:“先帝创临天下,黄纸再定。”是也。】依然有土断之名,而无土断之实。

孝武时范宁为豫章太守,上疏极论其非。谓:“古者分土割境,以益百姓之心。圣王制作,籍无黄、白之别。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难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自有南北,一朝属户,长为人隶,君子则有土风之慨,小人则怀下役之虑。’斯诚并兼者之所执,而非通理者之笃论也。”按:范疏不主分黄、白籍,谓“一朝属户,长为人隶”,即指服从地方政府一切政令言。谓“小人怀下役之虑”,即要其一致应课役也。据范疏可知侨寓小人,亦不应役,盖皆为白籍阴庇耳。

此后桓温、刘裕又屡主其事。

安帝羲熙九年刘裕上表:“大司马桓温庚戌土断,于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自兹迄今,渐用颓弛。离居流寓,闾伍不修。请依庚戌土断之科。”于是依界土断,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然一弊方弥,他弊又起。宋、齐以后,侨寓的特待,似算取消,而因士庶不公平的影响,又引起更纷扰的冒伪问题。只要伪注籍贯,窜入士流,便可规避课役。这一种情形,越来越甚。

齐高帝建元二年诏:“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黄籍即担当国课之民籍也。】自顷氓俗巧伪,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同时虞玩之上黄籍革弊表,亦谓:“孝建以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无一。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今反役人。”梁武帝时沈约上疏,亦有“落除卑注,更书新籍,以新换故,不过一万许钱。宋、齐二代,士庶不分,杂役减阙,职由于此”之说。【按:虞表又云:“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沈约则谓“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奸伪互起”,又曰“自元嘉以来,籍多假伪”。盖宋制一面抑豪强,一面则伸寒微,武帝永初元年已有“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之诏,晋代士庶藉贯之改动,必自此始。此可为南朝与东晋截分界线之一事也。惟苟不能确立一种制度,而仅以宽假为讨好,宜乎不久流弊即滋矣。】

担当国家课役的,依然尽是些赤贫下户。

南齐书陆慧晓传:“山阴一县,课户二万,赀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凡有赀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

大规模的伪窜冒改,使黄籍理无可理,究无可究。却告诉我们:那时一般的民众,已不让文酒清谈的贵族们独自安享其特益了。

沈约诸人不能根本设法消冺士、庶界线,【北朝政制即向此路走。】乃欲究据晋籍,用来重新厘定,这真可算是代表了南朝士大夫的眼光与见识。

五、兵士的身分及待遇

军人从三国以来,即已与农民截然分途。

此事魏、蜀、吴皆然。

刘颂奏‘“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需,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以赴所务,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末改。”魏嘉平六年诏,有刘整、郑像赐爵关中侯,各除士名。又钟毓传:“为廷尉,创制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又卢毓传:“重士亡法,罪及妻子。”高柔传亦有士逃法。曹植奏:“臣初受封,得兵百五十人。士息前后三送,兼人已竭。尚有小儿,七、八岁以上,十六、七以还,三十余人。”是魏制士、民异籍,并各家世相袭也。吴、蜀亡后纳籍,皆士、民异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