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在哪些情况下,义务感应当是我们唯一的行为原则,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它应当获得其他动机的赞许(第2/5页)

正如自爱的情感,根据我们在前头已经讨论过的[46],在其他方面,占有某一介于和乐与不和乐的感情之间的中间位置,所以,它们在这里也一样占有某一中间的位置。追求我们私人感兴趣的那些对象,在所有普通、琐细与寻常的场合,比较应该是出于对那些要求有这种行为的概括性规则的顾虑,而不是出于我们个人对那些对象本身怀有什么样喜爱的激情。但是,在比较重要与特殊的场合,如果我们所追求的对象本身看起来没在我们心里激起什么显著的热情,那我们一定会显得笨拙、乏味与不雅。只是为了赚取或节省一先令,就焦虑不安,或者就大费周章地定下计谋,这对最庸俗的零售商来说,也会降低他在所有邻居眼中的地位。即使他的处境是这么的卑贱,对任何这样琐细的事物,为了它们本身的缘故而这样的在意,也不应该在他的行为中出现。他的处境也许要求最严格的节约与最一丝不苟的勤勉,但是,那种节约与勤勉精神的每一次发挥,必须不是出于他对那一次的节省或利润看得特别的重,而是出于他看重那个极端严格规定他必须有这样的行事作风的概括性规则。他今天的节俭,不应出自他希望保有他借由这动作将可省下的那特定的三分钱,而他今天开店做生意,也不应出自他喜爱他借由这动作将可赚到的那特定的十分钱。不管是今天的节俭,或开店做生意,都应该出于他对某一概括性规则的尊重,这规则,以最为不宽容的严格精神,为他规定了这个待人处世的方针。一个吝啬鬼和一个一丝不苟地节俭与勤勉的人,他们之间的性格差异就在于此。前者焦虑不安地关心琐细的事物,而且仅为了那些事物本身的缘故;后者也很注意那些事物,不过,只是因为他已经为他自己定下了那样的处世方针的缘故。

至于比较特殊与比较重要的那些私欲对象,情形则完全不同。任何人在追求这些对象时,如果没对它们本身怀着几分认真的热情,那他就会显得志气卑劣。我们瞧不起一个对征服或保卫外省一点儿也不焦急的君主。对一个民间的绅士,我们是不会怀有多少敬意的,如果当他无须使用任何卑鄙或不正当的手段也可以取得一份产业或甚至重要的公职时,他却不努力去争取。一个国会议员,如果对他自己的选举一点也不热心,会被他的朋友们视为完全不值得依恋而予以抛弃。甚至一个工匠也会被他的邻人看成是一个猥琐懦弱的家伙,如果他不自己振作起来争取某一份他们所谓分外的活儿,或争取某一桩不常见的好买卖。活泼进取的人与迟钝守旧的人,两者之间的差别,就在于有没有这种志气与热情。那些重大的私欲对象,其得失完全改变个人的身份地位,是正当称为雄心的那种热情的对象。这种热情,如果维持在审慎与正义的范围内,总是为世人所钦佩,甚至当它逾越这两种美德的界限,当它不仅不正当而且也过分放肆时,有时候还具有某种诡异的伟大性质,令人为之迷惘倾倒。因此,世人普遍景仰英雄与征服者,甚至钦佩政治家,因为他们的计划大胆、目标远大,尽管全无正义可言,例如像红衣主教李奇留(Richlieu)和德利兹(de Retz)[47]的那些计划。贪婪的目标与雄心的目标,它们之间的差别,仅在于是否伟大。一个守财奴热衷于半毛钱的程度,并不亚于一个满怀雄心壮志的人热衷于征服一个王国的程度。

(2)我们的行为,在何种程度内,应该完全出自我们对概括性规则的顾虑,我认为,将部分取决于那些规则本身究竟是严格与精确的,抑或是松散与不精确的。

几乎所有美德方面的概括性规则,譬如,提示审慎、慈悲、慷慨、感激、友善等等美德分别该有何等作为的那些概括性规则,在许多方面是这么的松散与不精确,容许这么多的例外,并且需要这么多的修正,以至于即使我们相当尊重它们,我们的行为也几乎不可能完全遵照它们。常见的那些提示我们怎样审慎的俗谚格言,由于有普遍的经验做基础,也许是能够为行为审慎定下的最佳概括性规则。然而,装作全然一字不差地遵照它们,肯定会显得迂腐可笑、荒谬至极。在我刚才提到的那些美德当中,提示感激该有什么作为的那些概括性规则也许是最精确的,所容许的例外情形也许是最少的。在我们受人照顾后,我们应该尽早做出等值的回报,或者如果我们有能力的话,做出更多的回报。表面上,这似乎是一条相当简单明了的规则,而且也几乎没有例外的余地,然而,只消最为粗浅地斟酌考量,便可发现这条规则其实极为松散与不精确,并且容许数以万计的例外。如果你的恩人在你生病时照顾你,你是否应该在他生病时照顾他?或者你能用另一种回报方式来实践感激的义务?如果你应该照顾他,那你应该照顾他多久?和他照顾你的时间一样长,或更长,那究竟长多久?如果你的朋友在你落难时借钱给你,你是否应该在他落难时借钱给他?你应该借给他多少?你应该在什么时候借给他?现在,或明天,或下个月?一次借给他多久?显然不可能定出什么概括性规则,为任何这样的问题,分别在所有不同的情况下,提示一个确切的答案。他的性格和你的性格,他的处境和你的处境,也许是这么的天差地别,以至于即使你心中充满感激,你仍可很恰当地拒绝借给他半毛钱;而相反的,你也许愿意借给他,或甚至借给他十倍于他借给你的金额,但你仍可被恰当地指控是心肠最黑、最忘恩负义的人,没有尽到你该负的义务的百分之一。然而,由于在各种慈善的美德指示我们应该尽到的一切义务中,感激的义务也许是最为神圣的,所以提示这种义务的概括性规则,正如我在前头所言,也是最为精确的。至于分别为友善、仁慈、好客、慷慨等等提示该有什么作为的那些概括性规则,那就更加模糊与不确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