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慎重,就是对生命尊重(第2/3页)

此举是对“三司推事、九卿议刑”的死刑复核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随后,这项“五覆奏”的死刑复核规定就被纳入了《永徽律》,成为正式的成文法。后来的《唐律疏议》对这条法律的执行做出了详细解释和严格规定:凡是“不待覆奏”而擅自处决死刑犯的官员,一律处以“二千里”的流刑;即便经过了覆奏,也必须在上级的最后一次批复下达的三天后,才能执行死刑,若未满三日即行刑,有关官员必须处以一年徒刑。

从这里,我们足以看出唐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之严及其对待死刑的态度之慎重。

贞观五年,李世民在做出“五覆奏”的规定后不久,发现许多司法官员在审判中完全拘泥于法律条文,即使是情有可原的案子也不敢从宽处理。虽然如此执法不失严明,但李世民还是担心这样难以避免冤案,于是他再次颁布诏令,规定:“自今以后,门下省覆,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贞观政要》卷八)也就是说,门下省在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凡是发现有依法应予处死但确属情有可原的,应写明情况直接向皇帝奏报。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贞观法治精神在这里又一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如果说,制订一部严明而公正的法律需要执政者具备一种卓越的政治智慧的话,那么在执法过程中既能贯彻“法理”又能兼顾“人情”,就不仅需要执政者具备卓越的智慧,更需要有一种悲悯的情怀。

在李世民身上,我们显然看见了这种悲悯。

贞观六年(公元632年),李世民又做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更是把这种难能可贵的悲悯之心表现得淋漓尽致。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纵囚事件”。

贞观六年的十二月末,年关在即,李世民在视察关押死刑犯的监狱时,想到春节将至,而这些犯人却身陷囹圄,不能和家人团圆,顿时心生怜悯,于是下令把这些已判死刑的囚犯释放回家,但规定他们明年秋天必须自行返回长安就刑。

相信在当时,肯定有很多官员为此捏了一把汗。

因为要求死刑犯守信用,时间一到自动回来受死,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谭。而且这批囚犯的人数足足有三百九十个,其中只要有十分之一不回来,各级司法部门就要忙得四脚朝天了。况且,在把他们重新捉拿归案之前,谁也不敢担保他们不会再次犯案,这显然是平白无故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然而,出乎人们意料的是,到了贞观七年(公元633年)九月,三百九十个死囚在无人监督、无人押送的情况下,“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资治通鉴》卷一九四)。

李世民欣慰地笑了。

他当天就下令将这三百九十个死囚全部释放。

这个“纵囚事件”在当时迅速传为美谈,而且成为有唐一代的政治佳话,著名诗人白居易的《新乐府》诗中就有“死囚四百来归狱”之句赞叹此事。

然而,也有许多后人对此颇有微词,他们认为这是李世民为了树立自己的明君形象而表演的一场政治秀。北宋的欧阳修就专门写了一篇《纵囚论》进行抨击,说李世民此举纯粹是沽名钓誉,哗众取宠。他说,这种标新立异的事情只能“偶一为之”,如果一而再再而三,那么“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所以欧阳修认为,真正的“圣人之法”,“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也就是说,真正好的法律必须是合乎人之常情的,没必要以标新立异为高明,也没必要用违背常理的手段来沽名钓誉。

欧阳修的看法不能说没有道理。这种“纵囚”的事情要是经常干,那法律就变成一纸空文了。不过话说回来,李世民也不会这么愚蠢,他断然不至于每年都来搞一次“纵囚”。平心而论,“纵囚事件”虽然不能完全排除作秀的成分,但是如果认为此举除了作秀再无任何意义,那显然是低估了李世民,也错解了李世民的良苦用心。

李世民这么做,最起码有两个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要让天下人明白:刑罚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众所周知,“刑罚”只是社会治理的一种辅助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其目的不仅是对“已然之罪”进行惩戒,更重要的是对“未然之罪”进行预防。从理论上说,如果采取道德教化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这个目的,那么刑罚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当那些死囚都能遵守“君子协定”,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返回,那起码表明他们确实有改过自新、弃恶从善的决心和行为。既然如此,李世民取消对他们的刑罚也就不足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