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2/17页)

在严密系统的制度形成之前,那种粗糙的萌芽状态,是必经的阶段。汉代的察举诸科,便是在此前各种荐举选官方法的基础之上,逐步演变而成的。在战国以来的某些选官思想和选官方式之中,我们能够找到其雏形或影子。

贤良方正等科要求被举者对策陈政,并根据其政见高下授以官职。这种以言取士的方法,可以追溯到战国的策士游说求官之风。战国号称“布衣驰骛之时而游说者之秋”,士人经引荐而以献说进言得官,形成了时代的特色;而这些游说者,往往被称为“策士”。“策”有谋略之意。《礼记·仲尼燕居》注:“策,谋也。”贾谊有《治安策》。“策”即谋划政略。“策”又通“册”,即简册。蔡邕《独断》:“策者,简也。”《汉书》称董仲舒因察举而对“天人三策”,又记作“及仲舒对册”。《战国策》记载了大量策士献上的谋略及其与君主的对答,这暗示了这种对答常常是有记录的,载之于“策”上。汉代贤良入朝,君主设问而书于简策之上使之应对,称“策问”;贤良之应对则称“对策”。发展之中,这种方式就开始程序化、规范化了。汉代有“求言”性质之特科,还有“有道”、“敦朴有行义”、“明阴阳灾异”等等,皆贤良一科之变体。

汉代的另一些特科,如“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明经”、“明法”、“勇猛知兵法”、“能治河者”等等,举后也各有检验办法,但这种检验与贤良对策大为不同,它们不是为了“求言”,而是为了考察特种人才的专门技能。这在先秦亦有其事,如向君主荐使、荐将、荐相之类。赵惠文王“求人可使报秦者”,缪贤荐舍人蔺相如;燕太子丹“求为报秦王者”,鞠武为荐田光,田光又荐荆轲,亦此类也。

秀才与孝廉为岁举之科,可以说是察举制度最主要和最典型的形式。定期地贡上人才以供君主任用,在古代典籍中已有其说。如《礼记·射义》:

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

又《礼记·王制》: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

又《周礼·地官·乡大夫》:

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

又《管子·小匡》记每年正月之朝,君主令乡长举“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弟闻于乡里者”,举“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于众者”:

于是乎乡长退而修德进贤,桓公亲见之,遂使役之官。公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且令选官之贤者而复之……设问国家之患而不疚,退而察问其乡里,以观其所能,而无大过,登以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选。

“三选”,谓乡长、官长与君主三次选举考察。其事又见《国语·齐语》。上述诸侯与地方官定期举贤贡士之制,或有理想成分而不能全指为信史;但其所叙之制,与汉代秀孝察举确有相似之处。

尤异与廉吏二科,是根据功次吏能加以察举的。战国之时考课制度已有相当发展,《商君书》、《韩非子》、《战国策》等史籍之中,都有相关设想或记载。《尚书·尧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周礼·天官·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这都把考课与官员的黜陟诛赏联系起来。战国之考课或伴之以诛赏,未必皆加之以黜陟。如齐威王时,即墨大夫因政绩可观而得万家食邑之赏,阿大夫则因“田野不辟,民人贫穷”而被烹。但官僚政治之发展,必然会使功次年劳成为常规性的晋升标准。《周礼·天官·大宰》记“以八统诏王驭万民”,“八统”之中“五曰保庸”,“七曰达吏”,郑玄注曰:“保庸,安有功者”,“达吏,察举勤劳之小吏也”。孙诒让《周礼正义》释“达吏”:“小吏爵秩卑猥,有勤劳者,则亦察举之,俾通于上,故谓之达”,“盖周制,公孤上卿皆以世族为之,其大夫士以下,则多参用庶族,故小吏积劳,亦得驯至达官也”。战国时代随官僚政治之发展,“吏”之群体日益重要,吏员积功累劳而举至达官,这种制度处于迅速发展之中。

总之,先秦的“荐举”选官方法和思想,构成了汉代察举制度得以诞生的条件与前提。

二、儒生参政、“以德取人”与察举制之成立

汉代察举科目繁多,大都可以在此前的选官方法与思想中找到其渊源。但是,汉代察举制的成立,仍然不仅仅是那些方法与思想直线的、自然的发展结果。秦王朝以及西汉王朝初年的官僚组织,无论就其规模还是就其结构而言都已颇为可观,但贤良对策与孝廉察举之制,直到文帝、武帝之时才初发其端,这不能只用制度的形成需要时间来加以解释。一种行政制度的形成需要量的积累,但质的变动却往往涉及更为广泛的政治文化背景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