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第2/3页)
再说孟子所谓“相同之处”的第二点:“他们绝对不会为了一统天下而去做哪怕一件不义的事,杀哪怕一个无辜的人!”
孟子的这个思想既古朴又非常前卫。说古朴,因为它体现着似乎只属于古代君子的一种超卓的道德操守;说前卫,因为我们很多人直到现在都没能弄明白这个道理。
在孟子时代稍前,梁惠王的前辈魏文侯曾经重用过一位叫做李悝的伟大改革家。论起辈分,李悝大概算是孟子的师叔祖,别看李悝是位改革家,其实他可是儒家系统内部的人,是子夏的弟子。
但在儒家系统之内,李悝却是个彻头彻尾的反动派,他的所作所为和儒家思想有着原则性的分歧。李悝反对礼制,在魏国搞了一套“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办法,无论级别高低,大家一律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谁也别想靠前代的特权混日子。再一点是,李悝有着极高的法制意识,他编过一部《法经》,在中国历史上算是开一代先河的东西。这部《法经》后来成了商鞅的枕边书,商鞅去秦国求职的时候,随身就带着这书。
所以,以李悝的资历,自然是全国大法官当之无愧的首选。据说,精明强干的李悝在任上判了一案又一案,公正严明,不枉不纵。但是,这一天,突然出现问题了。这问题具体是怎么回事,早已经闹不清楚了,大概来说,李悝刚刚成功破获了一起凶杀案,凶手被抓之后认罪伏法,让他招什么他就招什么,让他怎么招他就怎么招——不对,说错了,应该是“让他如实招供,他就如实招供”。杀人犯说:“老爷,我认栽了,我全招!这案子是我做的,是这么这么回事,某某是我杀的。我有罪啊,我丧尽天良啊,不但某某是我杀的,三年前的某某凶杀案也是我做的!”
大家一听,这真不错,不但破了眼前的案子,连三年前的积案也顺带着破了,可不经意间一看主审官:咦,李悝大人的脸色怎么绿了?
李悝是被吓的:三年前的那件案子早就结案了,杀人犯早就被执行死刑了,难道……难道当初判错了案子不成?!
经过一番周密的审讯和详细的复查,李悝终于确认,三年前的案子自己给判错了,冤杀了一名无辜之人。这该怎么办?
这问题实在不好处理啊,如果是我们处在李悝的位置上,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当然了,两千多年过去,社会毕竟进步了太多太多。在现代社会里,即便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也会有完善的国家赔偿措施等等来做善后。但是,当时可还是腐朽没落的封建社会啊,当时国家干部的思想觉悟可还都普遍是剥削阶级的思想觉悟呢。那么,李悝到底会怎么办呢?
李悝的心里波澜起伏,思想斗争的激烈程度丝毫不亚于当时国际社会的局势,最后,还是封建小农意识和买办阶级的腐朽本质占了上风,李悝把牙一咬,把心一横:我杀错了人,我负责!
——怎么负责?高官李悝到菜市场上买了一块最硬的豆腐,一头撞死了。
一代改革家李悝就这么死了。可能有人觉得他实在是小题大做,不就是错杀了一个人吗,以你李悝那么大的官,随便不就给遮掩过去了,实在事发了,来个记过处分也就已经很了不得了,你要是活着,还能为国家作更大的贡献呢!
可李悝到底头脑僵硬,思想觉悟没那么高,认为自己就是搞法律工作的,自然一点儿都不能违法,杀错了人就得偿命。从李悝之死,我们可以再来琢磨一下孟子的那句:“他们绝对不会为了一统天下而去做哪怕一件不义的事,杀哪怕一个无辜的人!”
李悝的做法是不是太笨了呢?孟子的这种思想是不是太书呆子气了呢?恐怕很多人都会产生这种疑问。我们从历史书上满眼看到的都是权谋狡诈,为了一统天下或别的什么目的,哪怕是再美好的目的,别说做一件不义的事,杀一个无辜的人,就算做一万件,杀一万人,都不算什么。所以,要在历史上为孟子的这句话找到佐证还真是不容易啊。
想来想去,想到了外国,圣雄甘地也许能算一个例子。可是,即便甘地是个完美的例子,是对孟子这一思想的完美佐证,但问题是,如果甘地当时面对的不是英国殖民者——他们到底还有几分绅士风度——而是面对日本鬼子,我真是很难想象他的一次次的绝食,他的不抵抗运动能够取得哪怕一丝一毫的收效。
孟子的这个思想如果放到现代社会,其实基本上就是很多人极力鼓吹的“程序正义”——为了达到一个正义的目标,手段上也必须是符合正义的,绝对不能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这问题要是再多想想,就有个“少数”和“多数”的关系问题:边沁的一种思想曾经影响深远,他推崇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现在我们仍有很多人对这一主张坚信不疑,但问题是,如果你属于“多数”,那还不坏,可你若是不幸属于“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