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自然伦理(第5/5页)
尽管如此,其总体之影响还是强化了这一假设:性主要属于私人事务。这就鼓励了那些不贞之徒,例如桑威奇伯爵四世说:“其他人应当体谅我的弱点,不要干涉我作为公共人物的行为。”如今,“公共行为”与“私人品格”被认为属于两种“独立而不相干的事情”。那么,主要的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在两者之间划定界限。在18世纪后期,这种界限的划定虽然一直存在争议,但已经成为了公共政策的核心原则。这一情形延续至19和20世纪,并且仍塑造着我们当今的思维。虽然公与私之界限一直在变化,但它已成为随后多数人为性自由进行辩护的主要根据。即便后来最有雄心的自由理论家也多认定,行为是否不道德与个体内在无关,要看其是否影响了他人。正如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之所思,个人自由绝对可以容纳偷情——虽然可能不包括性交易,同时也肯定不包括公开性交;但其中的要点在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发生性关系,这应当被视为一件无关紧要与纯粹私人的事务,其关涉的只是自身而非他人”。如他在1854年所写的,他热切期望着,那种把男女之事公之于众的做法“在将来的某一天会被视作人类婴孩期的一种迷信与野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