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的社团(第2/2页)

针对街头流莺、妓院老鸨与嫖客的惩处方式,还是令人想起了一些传统性监管的手段与意图。尽管行为不检者要受到鞭笞、游街,并罚做苦力,但如今人们已开始尝试用不那么严苛的方式对待罪犯,而是谴责他们,私下说服他们走上正途,以及给他们传发训诫文字。正是基于相似的原则,人们也开始通过曝光姓名与公开羞辱给性犯罪者施加压力。即便在伦敦,也同样存在恢复教会戒律的呼声。伦敦塔桥的社团建议每一个教区的牧师,应该秘密任命督察员来监视那些因淫荡之举而“臭名远播或嫌疑重大”之人的一举一动。每周日,他都要“召集民众,特地念出一些人的名字与罪行”,将他们逐出社群,“直到他们通过公开忏悔及戴上悔过标记来净化自己的灵魂”。这就是苏格兰的情况。在1708年,安妮女王下令每一个长老会与教区从今以后也采取类似举措,“点名道姓……以警示邪恶与不道德行为,并且(揭发)和控告那些有罪之人”,与世俗司法机构合作。这些举措最终的理想是建立一个社会,在其中,不道德行为被“所有人避之唯恐不及,除了那些邪恶与亵渎之辈,他们被迫藏身于黑暗的角落,终日惶惶于被人揭发”。

3.第十一期黑名单,列出了前一年由东部塔桥的移风易俗社团所惩罚的八百三十名男女的姓名和过错。

这一运动的成效立竿见影。1693年,伦敦塔桥社团第一次把活动范围遍及于整座城市,它指控数以百计的男性女性存在乱交行为。它还使伦敦近三十名妓院老鸨承受高额罚金与公开鞭刑,这一数字相较于复辟时期的水准有显著增加。所有这些都反映出这一运动获得了广泛支持——不仅来自于治安法官,同样来自于普通市民,他们在很多诉讼中都助有一臂之力,他们作为陪审团中的一份子,以大陪审员之身份,反复要求从重惩治妓院与站街女。

这种活跃的态势持续了很多年。从1700年至1710年,每年都有一千多起针对性犯罪的诉讼由社团发起,从1715年至1725年,数字甚至更高,有时一年还会有接近两千起。这一运动在伦敦城内的效果尤其显著,而这里是运动的中心,是首都的中心,也是国家的中心。数年之内,不论站街女还是妓院都明显减少。在1709年,社团在有关妓院诉讼的报告中骄傲地宣称,它们“在城内只发现了一家”,过了些年,“城内连一家也没有了”。即使到了这一运动的尾声,伦敦城内似乎也看不到什么公开的罪恶行径。

社团的狂热不久就导致它们开始负责首都的大部分性监管任务。1693年,大约四分之一的性犯罪指控都要归功于这一运动,但大多数指控是由地方官员和个人按照传统方式提起。然而十年之后,这一比例严重下降:1703年,85%的审判由社团提起诉讼。同样情况也出现在对于鸡奸的诉讼上,从17世纪90年代晚期开始,这类诉讼就主要由社团提起。因此,社团运动初始之宗旨乃是对于现有的性监管机制提供补充,但最终它却几乎完全取代了旧有的机制。

虽然社团逐渐主导了针对不道德行为的司法活动,它们面临的困难却与日俱增,其中最棘手的就是都市无止境的扩张。在这一背景下,即使惩治卖淫表现为一股时代趋势,但它也呈现出另一种不同的形势。受到惩处的妓女人数虽逐年攀升,但其数量却远不能与性乱行为之愈演愈烈相提并论。随着社团运动看上去越来越强势,它也开始被自身的使命所压垮。

4.一对男女在一次例行搜捕中被巡夜人逮个正着(一份18世纪中期的版本,其创作时间可追溯至171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