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印刷机统治下的思想(第4/7页)
这些人都是非常成功的传教者,他们的影响达到了理性无法控制的意识领域。据说,怀特菲尔德只要说出“美索不达米亚”这几个字,就会让他的听众泪流满面。这也许就如亨利·考斯威尔 1839 年所写的:“宗教狂热据说是美国精神病的最主要形式。”但是我们应该记住,18 世纪和 19 世纪奋兴运动倡导者和传统教堂为不同教义的争论是通过行文理智、逻辑严密的小册子和书进行的。如果我们把比利·格雷厄姆或其他电视上的福音奋兴派人士当作当今的乔纳森·爱德华兹或查尔斯·芬尼,那就大错特错了。爱德华兹是美国历史上最聪明、最富创造力的人之一。他对美学理论的贡献和他对神学的贡献几乎一样重要。他潜心学术,常常每天在书房里呆上很长时间。他从不即兴向听众发言,他总是朗读他的布道词,他对神学教义的论述观点明确、逻辑严密。听众可能会被爱德华兹的语言感动,但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他们需要理解其意义。爱德华兹的名声源自他 1737 年出版的《上帝感化北安普顿数百灵魂之忠实记录》。他后来于 1746 年出版的《信仰的激情》被认为是美国最杰出的心理学研究著作之一。
和今天“大觉醒运动”的重要人物不同的是,昔日美国奋兴运动的领导人都是学养精深之人,他们崇尚理性,具有不凡的辩论天赋。他们与宗教组织的争论不仅涉及神学和意识的本质,同时也涉及宗教的启示。例如,芬尼绝不是其对手有时贬称的“来自穷乡僻壤的乡巴佬”,他接受过律师的训练,写过一本关于系统神学的重要著作,后来还成为奥伯林大学的教授和校长。
各教派之间的纷争在 18 世纪是通过论述严谨的说理进行的,到了 19 世纪则是利用建立大学作为解决矛盾的应急手段。有时候我们会忘记,美国的教堂为我们的高等教育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哈佛大学是为了给基督教公理会培养教士而于 1636 年创办的。65年后,当公理会内部为教义争论不休时,耶鲁大学成立了,目的是为了纠正哈佛大学的松散风气(但到了今天,它自己也难免这样的弊端)。公理会这种重视知识的努力得到了其他教派的效仿,尤其是他们创办大学的热情。长老会创办了田纳西大学(1784 年)、华盛顿和杰弗逊大学(1802 年)和拉斐德大学(1826 年)。浸礼会创办了高格特大学(1817年)、乔治·华盛顿大学(1821 年)、福尔曼大学(1826 年)、登尼森大学(1832 年)和维克福雷斯特大学(1834 年)。新教圣公会创办了何巴特大学(1822 年)、三圣一大学(1823年)和肯因大学(1824 年)。循道宗教在 1830 年至 1851 年之间创办了 8 所大学,包括卫斯里安大学、埃莫利大学和德鲍大学。除了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公理会还创办了威廉姆斯大学(1793 年)、米都柏利大学(1800 年)、阿姆赫斯特大学(1821 年)和奥伯林大学(1833 年)。
如果说这种对于文化和学识的痴迷是一种“精神病的形式”,就像考斯威尔在评论美国宗教生活时所说的,那么就让这种精神病更多一些吧。在 18 和 19 世纪,美国的宗教思想和宗教组织被一种质朴、博学的话语形式统治着,而这正是今天的宗教生活所缺少的。要想找出过去和现代公众话语形式的不同,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对乔纳森·爱德华兹同当今杰瑞·法威尔、比利·格雷厄姆或奥拉尔·罗伯茨之流的神学观点进行对比。要想理解爱德华兹的神学观点,人们必须开启智力;但是,如果当今电视新教徒们也有什么神学观点的话,恐怕他们还未能清楚地表达出来。
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法律系统,也同样会发现,在以印刷品为基础的文化和以电视为基础的文化中,话语特征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在以印刷品为基础的文化中,律师往往受过良好教育,相信理性,擅长论证。在美国历史上,人们常常忽视了一点,那就是如阿历克西斯·托克维尔所说的,律师这个职业代表了“脑力劳动的一个特权团体”。一些律师被奉为民间英雄,如亚拉巴马州的普兰提斯,或伊利诺伊州“诚实”的亚伯拉罕·林肯。而当今电视里出庭律师的表演根本无法同林肯操纵陪审团的机智表现相比。美国法律界的大牌人物,如约翰·马歇尔、约瑟夫·斯托瑞、詹姆斯·肯特、大卫·霍夫曼、威廉姆·维尔特和丹尼尔·韦伯斯特,都是崇尚理性、学识渊博的知识分子典范。他们认为,虽然民主有种种的好处,但它无疑形成了一种助长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的危险。他们希望在美国通过“建立理性的法律”来拯救文明。基于这样崇高的理想,他们相信,法律不应该仅仅是一个学识渊博的行业,同时也应该是一个公正开明的行业。著名的法学教授约伯·泰森提出,一个律师应该熟悉塞涅卡[8]、西塞罗和柏拉图的著作。乔治·沙斯伍德也许是预见到了20世纪法律教育的衰落,早在1854年就指出,单纯阅读法律书籍有害大脑,“如果只拘泥于耳熟能详的专门术语,就会丧失对事物进行宏观全面认识的能力,即使在熟悉的领域里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