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 南北经济文化之转移(下)(第4/5页)
此亦自南宋已然。如宋籍没韩陀冑及其它权幸之田,皆仍私租旧额。贾似道回买官田,亦依私租额也。
天下的租赋,,江南居其十九。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府,又居两浙十九。【邱睿大学衍义补。】而苏州尤甚。
苏州之田,约居天下八十八分之一弱,而赋约居天下十分之一弱。
苏州一府皆官田,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
张士诚据吴,其所署干章、太尉等官,皆出负贩小人,无不志在良田美宅。一时买献之产,徧于平江。明初遂按其租簿没入之。
民田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一石。诏减什三,犹为七斗。
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万石,而官田租乃至二百六十二万石,民不能堪。粮重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嘉靖以后,官田、民田,通为一则。长洲亩科三斗七升,太仓亩科二斗九升,小民遂代官佃纳无涯之租赋。英宗时,松江积荒田四千七百余顷,皆因重额,久废不耕,而税加于见户。
以苏州田赋与唐代租庸调制相较,其差至四、五十倍。
吴中亩甚窄,凡沟渠、道路,皆并其税于田中。亩收多不能至三石,少不过一石余。私租者重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以一亩租一石计之,唐租一百亩仅二石,是相差五十倍也。【又按;集姑苏岁纳苗米三四十万斛,较之明代额差十倍矣。范仲淹即南宋以东南支军国之费,其正赋亦只有明末五之一。】
稍次于苏州者则为松江。
宋代征于苏州者,夏税科钱。秋粮科米,约其税额,共计不过三十余万。松江科亦同于苏州,共计岁输不过二十余万。其后因行公田,赋法杂乱。元初仍宋旧,延佑中增定赋额,苏州征至八十余万,松江征至七十余万。
元末张士诚取民无艺,苏州增至一百万,松江亦于旧额有加。洪武初,怒苏民附张,取豪族所收佃户租入私簿付有司,令如数定田税,遂一时骤加,有一亩征粮七斗以上者。自此苏州多至三百万石,松江多至一百四十余万石。民困弗堪,连岁逋负。
洪武十三年命稍减其额,自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自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自三斗四升以下如旧。建文二年下诏:“苏、松照各处起科,亩不得过一斗。”如此则百亩十石较唐尚四倍。
永乐夺位,尽革建文之政,苏、松复罹重赋之厄。宣德、正统间,特遣侍郎周忱巡抚其地,苏州得减秋粮七十余万石,松江得减秋粮三十余万石。然十轻二、三,较他处相去犹若天渊。主计者但曰“东南财赋之乡,减之则国用不足”。自万历迄明末,惟有不时额外浮增,无复宽省。然民之实完于官者,亦岁不过十之五、六。苏、松有司,终明世完及七分者即为上考。【又按;明洪武二十六年制,凡户部官吏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
此种赋税不均,直到清代因仍不革。
清代赋税,一依明万历原额,定限考成,并责十分全完。就康熙初年言,直隶钱粮每年共九十二万余两,福建、湖广共一百二十余万两。广西仅六万余两,而苏州一府,每年共银一百一十八万余两,尚有米、麦、豆一百五万余石。松江一府,钱粮每年共银六十三万余两,米四十三万余石。常州、镇江两府,每年银、米亦不下数十万。一府钱粮之数,可比于一省。苏州一府不过一州七县,松、常、镇三府属县亦寥寥无几,每县钱粮多者数十万,少者不下十数万。【同治二年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苏巡抚李鸿章疏言:“苏、松太浮赋,上朔则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证则比昆连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镇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其弊由于沿袭前代官田租额而赋额遂不平也。”】
唐中叶以前北方的财富,到明代已全转移到南方来。但是明代南方民众的生活,却较之唐中叶以前的北方民众苦得多。
周忱论苏、松民户七弊:“一、大户包荫,二、豪匠冒合,三、船居浮荡,四、军囚牵引,五、屯营隐占,六、邻境藏匿,七、僧道招诱。”太仓一城,洪武二十四年黄册原额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至宣德七年造册,止有一十里一千五百六十九户。覆实又止有见户七百三十八,余皆逃绝虚报之数。可见江南民生之不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