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暴风雨之来临【蒙古入主】(第5/9页)

五、 元之军队与禁令

他们的军队,亦分为各等级。

蒙古军。

探马赤军。【以诸部族为之,乃镇术边境者。】

汉军。【以中原汉人为之。】

新附军。【南方宋人为之。】

正相当于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之四级。

兵籍秘密,汉人莫之知。

立里甲之制,二十家为一甲,以蒙古人为甲主。【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妇惟所命。见徐大焯烬余录。】

又多立防禁。禁汉人田猎,【世祖纪,仁宗、英宗纪。成宗大德五年,有诏弛山泽之禁,听民捕猎。】禁汉人习武艺,【英宗纪。】禁汉人持兵器,【世祖、武宗、仁宗令。按:辽、金亦禁民间兵器。】禁集众祠祷、【元史一零五刑法志。】集众买卖,【元典章亦有“禁聚众”】禁夜行。【元史一零五刑法志:“诸江南之地,每夜禁钟以前点灯买卖,晓钟之后,人家点灯读书工作者并不禁。”元典章禁夜:“夜间禁通行。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

又屡次收括民间马匹。【世祖至元二十三年,民间收马总计十万二千匹。至元二十七年,九千一百匹。至元三十年,十一万八千五百匹。成宗大德二年,十一万余匹。武宗至大三年,四万余匹。仁宗延佑四年,二十五万五千匹。延佑七年,二万五千匹。天顺帝天历元年,十一万余匹。数十年间,括民间马七十余万匹。】

而文武分途之弊制,遂为明清两代所沿袭。

汉世良家子得以材力入官,或隶期门、羽林,或为三署郎,而军功大者为卿大夫,小亦为郎。后汉将帅罢兵,大抵内为列卿,外为郡守。魏晋将军之官,多选清望之士居之。如裴危、【以国子祭酒为右军将军。】王恬【以中书郎为后将军。】等例是也。以至州镇方伯,无不兼将军、都督之称。【其为州而无将军者谓之军车河史。】

当时文武选授,尚不拘资格,迄南北朝皆然。至唐吏部、兵部分为二选,文武始各有定阙。然诸州兵政掌之河史,悉带使持节,并无专阃(kǔn)武员。吏职、兵官,未尝判然区别。

宋太祖患五季藩镇跋扈,命文臣出守列郡,而别置钤(qián)辖都监以司军旅屯戍政令,遂分职而治。然当时内外官仍文武参用,愿换授者亦许改职。

自元世祖至元十五年定军民异属之制,以万户府、镇抚司领戍兵,以知府、县尹领民事。明因其制,于是州县、营卫,建置攸殊;出身既截然不同,铨注亦有一定之格;自督抚大吏外,武官除授,乃无一不归兵部。

今按:元之军民异属,本自有其用意。吴莱渊颖集书急就章后谓:“国家起自北土,经理中原。中原豪杰,保胡乡里,因而降附,使据其境土如诸侯。大开幕府,辟置官属,钱谷狱讼,一皆专制,而不复关乎上。已而山东猘子,地富兵强,跳踉负固,卒贻诛灭。而后天下郡县一命之官,悉归吏部。兵则自近戍远,尺籍伍符各有统帅。但知坐食郡县租税,不复系守令事矣。”此盖元人私武力以便宰制之用心。

明袭元弊,不能大事荡涤者多矣。至清则同为盗憎主人。自乐于循用矣。

蒙古长于战阵,而不善于理财,故赋敛之事则多委之色目、回人。其先军队所至,多掠人为私户。【辽有“头下军、州”,大臣从征,俘掠人户,自置郛郭。此颇近之。】

张雄飞传:“至元十四年,荆湖行省阿里海牙以降民三千八百户没入为家奴,自置吏治之,岁责其租赋。”世祖纪:“至元十七年,诏核阿尔哈雅等所俘三万二千余人,并赦为民。”【他如宋子贞、张德辉、雷膺、王利用、袁裕诸传,皆有散见。】

政府亦以分赐民户为恩典。

至元十八年,江南平,以江南民户分赐诸王、贵戚、功臣。先后受赐者诸王十六人,后妃公主九人,动臣三十六人。自一、二万户以上,有多至十万户者。动臣自四万户以下,至数千、数百、数十户不等。【见食货志。】

奴隶的献赐、鬻卖、投靠,成为一时常态。

他们一面盛拥奴隶,一面又广占田地。

赵天麟上太平金镜策,谓:“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

牧场与农田杂糅,屡起冲突。

和尚传:“诸王牧地、草地,与民田相间,互相侵冒,有司视强弱为予夺。”又塔里赤传:“南北民户主客良贱杂糅,蒙古军牧马草地,互相占据”云云。此均在至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