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第2/6页)
二十六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出面。
二十八日,根据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款,监察人员下达停止施工命令。
十一月一日,据现场调查,工程依旧在进行。
二日,A出面,监察人员再次要求他停止施工。
十一月二十九日,匿名人士打来电话,告知工程还在继续。监察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建筑已经搭到二楼。于是又贴出一张“停止施工”的红色告示。
三十日,A本人露面,监察人员强烈要求他停止房屋施工,恢复原样。
十二月一日,违章建筑附近的居民来反映情况。
二日,监察人员寄通知给A,要求A出面协商,但邮件遭对方退回。
三日,处置违章建筑的协助部门碰头,召开讨论会,委托警察署、消防署、供水公司、电力公司营业所、燃气公司等单位协助取缔该违章建筑。
六日,建筑科长到现场勘查,发现此时建筑工程基本完工。
七日,与A电话联络,要求当面协商。
八日,A到场,监察人员要求其于十二月十一日前,上交工程修改方案。
十一日,A打来电话,请求延期至十四日。
十五日,A打来电话,约定十八日会面协商。监察人员到现场查看,施工已经停止。
到了约定的十八日,A并未露面。监察人员到现场,发现施工又重新开始,当即要求停工。
二十日,A打来电话,答应次日出面协商。
可二十一日,A仍未出现,监察人员到现场视察,此时施工仍在继续。
二十二日,电话通知A,要求其于次日上午出面协商。
二十日,A终于出现,与科长面谈。科长强烈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
二十七日,施工现场立起告示牌,告知居民,该建筑违反了建筑法,若购买或租赁该建筑并入住,将要负担法律责任,提醒居民予以注意。
二十八日,当地的众议员(原内务府官员)的秘书打来电话,请求监察部门采取折中方案。建筑科监察部当即予以回绝,并判断可能是A向众议员苦苦哀求过。
二十九日,命令工人停止施工。
三十日,现场调查。施工仍在继续,已经在内部装修。下午,工人离开。
一月五日,现场调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
七日,再次调查现场,发现告示牌已经被人撤走。监察人员再次立起告示。
十日,监察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禁令告示牌又被撤走,工人正在施工。命令工人停止施工。
十一日,A来到监察局,科长责令其停工。
十二日,通知A出面协商。
十四日,整治通知下达后第八天,根据建筑法第九条第一款,监察人员向A寄送强制拆除命令,规定最后期限定为一月三十一日。
十五日,A露面,监察人员责令其拆除违章建筑,A承诺自行拆除二楼的一部分。
二十五日,现场调查,工人正在拆除违章建筑。
三十一日,拆除命令书因地址不存在而被邮局退回。
二月三日,A托人告知监察局,称因生病不能出面协商,并出示医疗诊断书。
二月八日,打电话给A,两次均未接通。
二月十二日,A没有出面,托人告知监察局,称其将于三月十日到场。
三月十四日,接到匿名电话,称违章建设工程又重新开工。
……
这样的经过,叙述起来没有止境。从九月三十日接到匿名举报,再去现场查看,到下达停止施工的命令,经过半年之后,事情仍未解决。
可见拆除违章建筑是件多么劳神的事情。
狡猾的开发商总是想方设法拖延执行区公署的命令,问题的解决绝不是举报者想象的那样可以一蹴而就。
02
三月二日,上田喜一接到举报电话,一名中年男子反映,区内杉子原町二四七番地有违章建筑。
“那个很明显是违章建筑!已经开工很久了,你们就这么放任不管吗?”
该男子详细告知了违章建筑的地址。
“我们会立即到现场调查,并检查相关的手续资料。请问,您是住在此建筑附近的居民吧?”
“没错,不过我不愿透露我的姓名。”
“好的,感谢您协助我们的工作。”上田喜一对这类电话早已应答自如。
根据举报者提供的地址,上田已经大致判断出具体方位。吃过午饭,他立即跨上轻型摩托前往该地。那地方以前是个苗圃,后来不断有人在此搭盖商品房。举报人说的应该就是那块地方。
上田骑着摩托车在那片区域转悠了两三圈。满眼都是宽敞的住宅,在它们旁边,到处是随意搭建的违建商品房。建筑科再次晚了一步,直到接到这次举报,才发现这里又出现了许多违章建筑,甚至还有人付了房款已经入住。